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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他山之石|深挖细查,坚决清除网络“毒瘤”
2019-07-02 14:33: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随着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支付、物流配送服务日益便捷,一些不法分子开始把目光瞄向了网络贩毒,此种贩毒手段更加隐蔽,毒品扩散范围更广,必须严厉打击。徐州检察机关立足办案,察微析疑锁定零口供贩毒分子,深挖细查追诉遗漏罪行,坚决清除网络“毒瘤”,使贩毒分子无所遁形。

  深挖细查,坚决清除网络“毒瘤”

  网络巡查,发现特大贩毒窝案

  2015年11月,公安民警网络巡查发现,本市一网民有利用网络贩卖毒品嫌疑,经侦查将涉案人员周某某、赵某抓获。该局根据线索,顺藤摸瓜,先后将涉案40余人抓获,至此,一个巨大的贩毒网络浮出水面。

  因案情重大,徐州市、区两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多次介入侦查,引导取证。2016年5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徐州检察机关调配4名办案骨干组成专案组办理本案。经审查,各犯罪嫌疑人采取以QQ、微信等聊天工具与上下家联系,以微信、银行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收支毒资,以物流方式邮寄毒品,使毒品迅速流向全国各地。案件涉及江苏徐州、广州东莞、河北唐山、广西桂林等13个省市30余个地区,贩毒网络庞大,涉案毒品数量多达60余公斤。

  电子数据显威力,虚拟身份现原形

  网络贩毒案件中嫌疑人不见面,均使用QQ、微信昵称等虚拟身份沟通联络,为逃避侦查,非法购买或租用他人支付宝、银行卡收支毒资。如何将网络身份和现实身份建立关联,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成为摆在检察官面前的首要问题。

  在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贩毒事实中,这一问题尤为明显。虽然下家证明从网友“飞飞”处购买毒品,并能提供“飞飞”使用的两个电话号码,但从未见过“飞飞”真容,无法辨认。陈某某被抓获后自始至终零口供,否认自己就是“飞飞”。检察官认为一个人无论怎么伪装,都必然会留下蛛丝马迹,遂逐一审查涉案电子数据信息,寻找身份线索。经对陈某某供认使用的电话号码与“飞飞”使用的两个号码的5000余条通话基站信息进行对比,发现使用人活动轨迹完全一致,成为认定陈某某就是“飞飞”的有力证据。检察官仔细梳理陈某某供认使用的昵称为“杀手无情”QQ聊天记录发现,陈某某在与一网友聊天记录中提到其使用尾号“507”的QQ号。而这一QQ号正是下家交代“飞飞”所使用的,从而锁定贩毒人员“飞飞”就是陈某某。在大量证据面前,陈某某无可辩驳,电子证据将其虚拟身份打回原形。

  2017年3月23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8年2月24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陈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8年5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核准陈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判决。

  法律系毕业生,深陷贩毒迷途

  本案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让检察官印象深刻,深感痛心。顾某某,男,29岁,网名“肉罐”,某名牌大学法律系毕业,短短5个月贩毒数量达17000余克,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查扣冰毒5100余克,系该网络贩毒案查扣毒品数量最多的贩毒犯罪嫌疑人。

  一名法律系毕业生是如何堕落的,到底在他身上发生了什么?经讯问了解到,顾某某尚未大学毕业时,父母已经为其购买了住房及门面房。衣食无忧的他不思进取,沉迷网络,误入吸毒圈染上毒瘾,自此深陷其中不能自拔。“不差钱”的顾某某动辄从上家购买数千克毒品,销售毒品不是为了赚钱,而是享受购毒者的追捧及恳求带来的快感。讯问邻近结束时,顾某某轻声问自己将会被判处什么刑罚,但又不希望得到答案,游移不定的目光中流露出对即将到来的惩处的恐惧。

  2017年1月23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顾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顾某某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痛哭流涕,忏悔曾经的肆意妄为终究铸成大错,毒品害人害己,希望自己的经历能警示他人。2017年11月16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顾某某死刑。目前,该案处于二审阶段。一名法律系毕业生人生的巨大反差让人唏嘘,同时也警示我们,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地毯式审查,追诉遗漏罪行

  贩毒数量是决定量刑的关键因素。检察官紧扣网络贩毒特点,对调取的数以万计的数据信息进行地毯式梳理、审查,分析研判,充分发掘证据价值,增加认定贩毒事实89起,毒品数量25余公斤。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一审判处3人死刑,9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3人无期徒刑,其余人员分别被判处三到十五年有期徒刑。

  编辑:王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