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8月至2017年8月,江阴某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虎在明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系含重金属工业废物的情况下,仍安排本公司工作人员将上述废水、废液直接倾倒在公司厂区地面上,或者直接排放至雨水管道,并进而排放至公司厂区南侧与长江相连的青祝运河内,严重污染了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典型意义
江阴市检察院主动提前介入,联合环保部门实地勘察,全面掌握生产流程和排污渠道,并依托内部协作机制,及时将线索移交公益诉讼部门,通过自行调查结合公安补证固证,查明该公司履行能力、排污量等,于2019年1月10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促使公司赔偿环境污染治理费用等损失232000元,有力保护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捍卫了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