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调研】他山之石|浅析被监控状态下盗窃罪既未遂认定
2019-04-02 13:51:00  来源:江苏法制报  作者:徐岳

  随着科技进步,各式各样的监控设备应运而生,由此公安有了天网工程,单位有了监控系统,有条件的家庭也安装了监控摄像,这就在司法实务中出现了被监控状态下盗窃罪既未遂的争论。笔者认为,在监控状态下发生的盗窃犯罪是既遂或未遂不能一概而论。认定的盗窃罪既未遂关键是财物管理方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

  所谓控制,是指对财物直接掌握或者在自己的力量范围内对财物的制约能以自己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现实中,根据财物的大小、重量、体积及摆放的场所,财物控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身体控制。即随身携带的财物直接置于人体控制之下,财物一旦脱离被害人身体,就视为既遂。如从被害人口袋中取出钱包、手机等物,被害人就对财物失去控制,此时就应成立既遂。但如果还未脱离被害人身体,就为未遂。

  2、场所控制。即将财物放在具有明显控制范围的场所对物品进行控制。场所不同,其控制范围也不同,在不可自由出入的封闭场所,如公民的居所、保管财物的仓库等,这种场所控制范围很明显,即被害人对该场所的控制范围和封闭的空间范围一致。如果控制区域是多层次的,除随身可携带的小件物品外,应以脱离最外层控制为既遂的标准,比如有大门或门卫控制的,应以越出大门为既遂。而在可自由出入的公共场所,如公路、集市、广场,这些地方任何人可以出入,被害人的控制范围应限于财物原地,财物被窃离原地点或即为既遂。

  3、视线控制。即将财物放于物主本人视线可及的范围之内进行控制,而且视线控制仅限于物主(包括有保管财物职责的人)而不能是第三人。比如在集市上,摊主放在地摊上出售的物品,能随时处于物主持续视线控制,一旦财物脱离视线控制区即为既遂。

  如前所述,在监控状态下嫌犯秘密取得他人财物,监控器前如果有值班人员,即财物管理人借助监控器对财物进行控制,此种情况是一种视线控制,财物一直处于监控控制区范围,财物未失控。监控器前如果没有值班人员,嫌犯不是在盗窃时被发现,而是盗窃后从监控录像中发现系嫌犯所为,此种情况下,就应认定盗窃既遂。因为观看回放的监控录像已经不是视线控制财产,而是犯罪既遂后查找犯罪证据的一种手段。

  编辑:王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