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持证驾驶柴油四轮拼装自卸车,运载砍伐的树木,沿乡村土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史某家南侧时,由于所运载的树木超高,可能刮到横在土路上空的史某家网线,李某就让同车的陈某用竹竿将网线挑高后,第一次顺利通过。由于需要运载的木材较多,需往返几次。当李某第二次再次驾驶车辆、运载木材经过此处时,虽然车子前半部分顺利通过,但由于车上所载木材较长,后半部分刮到了半空中的网线;而网线的一端是固定在史某家房顶上、水泥浇筑的花瓶柱子上。这时,经外力拖拽,花瓶柱子从房顶坠落,正好砸到了步行经过此处的女子韩某某。韩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评析】
本案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事件属意外事件,李某不构成犯罪。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该事件属意外事件,李某不构成犯罪。
首先,李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次事故虽然由驾驶交通工具引发,但是韩某某死亡并不是发生在道路上,无法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其次,李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李某虽然是驾驶员,比普通人更具有注意义务,其对车辆刮擦网线有预见义务,但是对花瓶柱的坠落以及恰巧砸死人,仍然不能预见,也不应承担应当预见的义务。
第三,韩某某的死亡属意外事件。由于事件已经发生,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已经清楚明了,司法工作人员不应由此逆推行为人能够预见,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等。对照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对于韩某某的死亡结果是无法预见的、也是不能预见的,应认定韩某某的死亡属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