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崔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经调查核实查明:2018年1月份至2月初崔某未经国土资源部门许可,在基本农田内非法开采砂岩坑两处,经现场勘验,累计开采量为38725.5立方米,破坏基本农田18174.5平方米,折合27.29亩,非法获利40万余元,造成基本本农田大量毁坏。该案于2018年2月7日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3月15日宁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崔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批准逮捕。案发后国土资源部门仅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结案处理,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等规定对崔某破坏基本农田和耕地行为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恢复被破坏的土地植被的行政处理决定,崔某破坏的土地表面植被仍然没有恢复,破坏了生态资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第三条、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8年4月18日向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如下检察建议:1、对崔某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责令崔某限期恢复被破坏的土地植被,逾期不改正,责令其缴纳复垦费,其缴纳的复垦费专项用于恢复被破坏的土地,及时修复受损生态资源;2、对近年来查办的破坏土地的案件进行详细排查摸底,对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人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缴纳复垦费;3、对破坏土地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加大打击力度。
宁阳县检察院对该检察建议进行了宣告送达,通过多媒体示证,对检察建议进行了说理论证。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当场表示,非常感谢县检察院对国土部门的执法活动提出了非常有针对性的建议,虚心接受,将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落实检察建议的提出的问题,以强有力的举措,扎扎实实的整改,让检察建议取得满意的效果。
发出检察建议后,宁阳县检察院与国土资源部门多次沟通,实地查看被非法破坏土地的恢复情况,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评估,并与县国土局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了解在整改过程中出现的难题,共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督促其尽快按照检察建议的要求认真落实,确保问题得到整改。
2018年6月12日,县国土资源部门书面回复: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当天,对崔某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责令崔某限期恢复被破坏的土地植被,逾期不改正,责令其缴纳复垦费。并通知当地国土所对该案违法现场督促整改和恢复,目前被毁农田基本修复完毕,整理后的土地已种植花生等农作物。以后工作中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巡查,及时发现、及时执法、及时打击各类破坏土地违法开展矿产资源行为。
通过此次检察监督工作,共同推动侵害公益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宁阳县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既保护了公益,又促使行政机关转变了长期以来移送公安机关即结案的错误理念,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真正做到以案释法,“查出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