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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曾经持有枪支能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9-02-22 15:37:00  来源: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齐晓敏

  [案情]犯罪嫌疑人黄某系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2013年年底至2014年6月,黄某通过购买、受赠的手段共获得枪支8支及子弹数发,后将其中部分枪支先交由手下陈某保管,2个月后,又交由另一手下刘某保管,4个月后又转交唐某保管,6个月后部分枪支又回到陈某手中直到2015年11月份案发。经鉴定,5支枪支均以火药为动力,对人体具有致伤性。另查明,黄某受赠所得枪支中4支是其手下彭某向老乡“开福”(未归案)购买,彭某拿到枪支后很快就转送给了黄某。

  [评析]本案争议焦点是曾经持有枪支的刘某、唐某、彭某能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观点一:曾经持有枪支能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观点二:现实的持有枪支才能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持有型犯罪应要求行为人对国家规定的管制物品有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当枪支实际占有发生转移,行为人就已经失去了对枪支的支配与控制。关于持有的性质,刑法理论上有三种观点:1.作为说认为,法律规定持有型犯罪,旨在禁止行为人取得特定物品,故持有行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2.不作为说认为,法律规定持有型犯罪旨在命令持有人将特定物品上缴给有权管理该物品的部门,以消灭这种持有状态,如果违反该义务而不上缴该物品,就构成刑法禁止的不作为。3.独立行为说认为,持有既不同于作为的特点,也有不同于不作为的特点,是与作为、不作为相并列的第三种行为形式。

  《刑法论》中认为持有属于作为,持有是对特定物品的实力支配、控制。也有学者认为持有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实际持有即亲自直接控制;另一类是推定持有即虽非亲自控制但有权支配该物。理论界对持有的性质有争论,但无论是作为说还是独立行为说都认为持有应当是对特定物的实际支配权。因此,非法持有枪支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当枪支发生转移,行为人使用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状态也就随之消失。故笔者认为三人不能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编辑:王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