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5年底,闫某某出资并纠集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以“套路贷”进行非法敛财,逐步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被害人急于借款的心理,与被害人签订单方提供的借款合同,要求被害人以违约金名义出具高于欲借金额的借条、承诺书等,并提供汽车作为抵押,最后以各种理由收取费用后向被害人实际支付低于欲借金额的借款。被害人借款成功后,该集团根据事先安装在被害人汽车上的GPS设备,找到汽车并拖走藏匿,随后编造被害人汽车GPS“掉线”、借款逾期等理由,强行认定被害人“违约”,并以“不交钱就卖车”相威胁,向被害人强索借款合同中的“欠款”及高额“违约金”。至2017年7月,该犯罪集团共实施敲诈勒索12次,非法获利人民币33万余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典型的“套路贷”案件,是无锡市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典型案件。该案由省级公检法联合挂牌督办,3月30日由江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江阴市法院对被告人闫某某等5人以敲诈勒索罪,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检察官以案释法深入解读“套路贷”犯罪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