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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278万流失国资追回了
2017-11-28 13:45:00  来源: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日前,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民行科科长方静收到一封江阴市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寄来的挂号信,信中有三份文件:会议纪要、协议书及收款凭证。依据江阴市检察院发出的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检察建议,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功追回原某街道办在收购江阴捷成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公司”)相应资产过程中的拆迁补偿款278万余元,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一条国资流失线索

  2016年5月30日,江阴市检察院自侦部门移交了一条线索到该院民行部门:捷成公司在拆迁过程中将已被政府收购的未拆迁房屋予以产权登记。该拆迁项目负责人俞某、张某已因受贿行为被判处刑罚,而该线索所反映的情形应定性为国有资产流失,属于开展公益诉讼的范围。

  受理此案后,案件承办人方静认真审阅了俞某、张某等人的讯问笔录及其他案卷材料,并调取了捷成公司名下土地及房产情况。案卷中的信息表明:2012年4月28日,因江阴市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应市政府要求,江阴市某街道办事处(甲方、用地单位)与捷成公司(乙方、被拆迁人)签订收购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收购乙方位于江阴市某街道罗马路1号的部分土地及全部厂房,甲方按照文件规定,给予乙方货币补偿款共4598万余元。截至2013年2月,该街道办事处按照收购协议书已实际支付捷成公司拆迁补偿款4500万元,98万余元未支付。而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捷成公司房屋并未全部拆除,保留了部分厂房及办公楼面积共计2938平方米。捷成公司对保留的房屋进行了修缮,并于2013年4月向原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请求变更房产登记。2013年11月,捷成公司取得了房产面积为2937.15平方米的房产证。

  深入调查厘清案情

  经过与自侦部门的联合调查,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国有资产明显流失。但方静心里仍存有两个疑问:一是捷成公司的拆迁方案为什么是只收购一部分土地,却收购了全部的房屋?另一个是房屋实际拆迁中为什么会留下部分厂房未拆?

  带着这两个疑问,方静与办案人员进一步深入调查案件,与拆迁部门联系,了解当时的收购谈判情况。

  经了解,收购捷成公司土地房屋,是为了建设一条横穿捷成公司厂房呈南北走向的大道,某街道办事处的原收购计划是将捷成公司的所有土地和房屋全部收购,因捷成公司西面厂房所占土地不在拆迁红线范围内,捷成公司负责人李某为了不影响其公司生产经营,与街道办事处多次商量,把西面厂房所占地排除在收购范围内。街道办事处考虑到那块地不在拆迁红线内,若只收购部分地,给付的补偿款也可相应减少,最终双方协议约定将西面厂房所占地排除在收购范围内。

  之后,方静实地勘察了捷成公司的拆迁现场,发现西面厂房虽也被收购,但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因一根承重梁恰巧不在红线范围内,西面厂房并未受到影响。后李某通过行贿相关人员(受贿人已判刑),最终未对西面厂房进行拆除,捷成公司得以变更此部分房屋的产权登记。至此,方静对整个案情的来龙去脉有了全面清晰的把握。

  流失国资终被追回

  在案件事实清楚、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江阴市检察院于2017年2月28日向江阴市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及时正确履行职责,对辖区范围内类似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进行排查,并依法整改。

  江阴市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研究制定了处置方案,针对已征收未拆除的房屋进行了逐一排查,并于2017年3月26日函复江阴市检察院。

  3月28日,江阴市检察院专门针对此案召开案件讨论会。会上,有人提出,根据《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现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已满一个月,国有资产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是否要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方静认为,“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一个月的法定期限内回函,并且在回函之后仍一直积极为该案寻求解决途径,案件有新进展均向检察机关汇报。因此,该管委会不符合‘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同时,该管委会一个月内正依法履责但未履责到位,应给予合理期限,并持续跟踪监督。”她的意见最终被大家认可。

  4月17日,江阴市某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参与其处置方案的讨论座谈会。会上,该管委会与检察机关就采用何种方式追回这笔国有资产进行了研究讨论。最后双方一致认为,先行谈判效率高、节约司法资源,是解决该案的最佳方式,诉讼是解决该案的最后途径。

  会后,开发区管委会指派专人与捷成公司负责人李某接洽谈判,经过多次沟通协调,管委会终于在9月8日与捷成公司达成协议,捷成公司于9月10日前归还377万余元,扣除剩余拆迁款98万余元,还需归还278万余元;归还后,未拆除的部分房屋归捷成公司所有。后捷成公司按期将278万余元归还至指定账户。到此,流失的国资被追回。

  编辑:吴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