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高某等146人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先后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其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而获得相应村民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法院认为该类案件性质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该系列案件均裁定不予受理。高某等人不服,先后向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提出上诉和申诉,均未获支持。高某等146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纠纷均无明确规定,根据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办法,此类问题应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具体认定,属村民自治范畴。2015年以后该地区各级法院统一不再受理此类纠纷案件,法院对高某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同时,为了妥善化解矛盾,促进案结事了,承办检察官多次深入相关乡镇、街道、村社走访调查,发现该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相对滞后,存在标准确定不及时、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此,检察机关先后两次与地方政府进行专题研究和沟通交流,并就依法制定资格确认标准、严格落实监督指导责任以及妥善处理群众诉求等方面,向政府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当地政府指导、监督乡镇村组织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统筹推进当地产权制度改革,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典型案例】高某等146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系列案
2018-12-06 14:40:00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王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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