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杨某与张某经协商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后因杨某未按合同约定将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到张某名下,双方发生纠纷已长达七年。检察官审查发现,因市政建设等原因,法院判决杨某将争议土地过户给张某存在部分无法履行的情况,有一定不当之处,即使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案件仍无法执行;如作出不支持监督的决定,当事人间的矛盾又无法化解。经了解,杨某独自抚养一儿一女并居住在涉案土地的简易房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做双方当事人工作,但是由于双方分歧大,无法达成执行和解,法院无法执行。检察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求、理由及具体情况,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2018年8月,在法院执行局参与下,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随后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解除了对杨某土地的查封。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都对检察机关耐心细致的工作给予肯定。
【典型案例】杨某与张某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18-12-06 14:39:00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王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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