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A市某银行支行因与林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A市法院起诉。2006年6月,A市法院判决林某偿还银行支行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李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银行支行在起诉时向法院申请对林某所有的1套房产进行财产保全,由于该套房产已被B市法院首先查封,查封期限至2008年3月2日止,B市房产档案馆遂为A市法院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判决生效后,该银行支行于同年12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5月,A市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以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为由,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09年2月,B市某银行支行向B市法院申请执行其与林某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裁定查封了林某的该套房屋后,将该房屋拍卖后得款300余万元。拍卖款扣除执行费用后,被B市某银行支行领取133万余元,林某领取164万余元,其余被物业公司领取。2014年3月,A市法院裁定查封李某所有的房屋。李某认为A市法院在林某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的情况下,怠于履行执行职责,致使财产流失,严重侵害了其权益,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A市检察院经审查后向A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认为A市法院执行员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在B市法院对涉案房屋查封期满、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未及时对被查封房屋作出处置,也未依法对林某采取执行措施,使本可执行完毕的本案至今未得到执行,建议对本案执行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A市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展开调查核实工作,将林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司法拘留,对执行法官予以通报批评,部署开展排查执行中已被查封财产但尚未处理的案件,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
【典型案例】A市某银行支行与林某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检察建议案
2018-12-06 14:38:00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王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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