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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某医用器具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
2018-12-06 14:35:00  来源:检察日报

  2010年7月,潘某云、潘某翔向法院起诉称,某医用器具公司非法生产其专利产品并销售的行为构成侵权,请求判令停止使用诉争发明专利,并赔偿200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2012年11月,二审法院主持双方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共五项内容,其中第四、第五项系调解协议的主要条款,分别涉及两个800万元的违约赔偿。调解协议生效后,潘某云、潘某翔以医用器具公司违反调解协议约定为由,向法院分别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约定的第四、第五项违约赔偿。医用器具公司对此亦分别提出执行异议。后经上级法院复议后均裁定执行。2016年1月,两个执行标的为800万元的案件均进入执行。案件在执行期间,医用器具公司厂房及机械设备被查封,企业被迫全线停产,员工失业,银行停止发放贷款,公司背负较重的经济负担。2016年8月,医用器具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本案调解书中所确定的基于违约责任而导致的给付义务,取决于未来发生的事实,即医用器具公司在履行生效调解书过程中是否违约、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属于与案件审结后新发生事实相结合而形成的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并非简单的事实判断,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直接予以认定,属以执代审,违反了审判、执行相分离的原则。为有效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允许当事人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予以解决。遂向法院发出撤销原执行复议裁定的检察建议。2018年4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作出撤销原执行复议裁定,驳回潘某云、潘某翔的强制执行申请。该案的成功办理,使一个濒临破产的民营企业重新走上正常经营的轨道。

  编辑:王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