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院在审理任某一案过程中,开庭审理后将案由从立案时的劳动争议纠纷改变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后书面通知任某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7000余元。任某以自己系四级伤残为由,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但该院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当事人申请,也未向当事人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即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法院采纳监督意见并对本案重新立案审理。
【典型案例】任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审判程序违法案
2018-12-06 14:37:00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王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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