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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A市某置业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
2018-12-06 14:35:00  来源:检察日报

  B市法院于2013年11月诉讼保全冻结某投资公司的土地征收款6.9亿元。该案调解书生效后,王某向B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B市法院于2014年7月扣划土地征收款3.58亿元至该院账户。案外人A市某置业公司认为,投资公司已将上述土地征收款质押给置业公司在先,并于2013年6月进行了动产权属(质押)登记,且A市法院根据该公司申请,于2013年11月查封了上述土地征收款,先于B市法院。因A、B两市法院就上述土地征收款发生执行争议,上级法院向B市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在执行协调期间,请暂延分配划付执行款给执行债权人”。但B市法院仍根据王某的申请,将其划扣款中的1.5亿元划付至王某银行账户。置业公司认为B市法院的执行活动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于2015年1月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因该案涉及多个地市级法院的多宗案件,检察机关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核实工作,于2016年7月向该上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认为置业公司质押登记和A市法院查封在先,B市法院保全和执行在后,因此B市法院划扣投资公司土地征收款3.58亿元的行为违法。同时,B市法院划付1.5亿元执行款,也违反了上级法院的通知要求。建议上级法院督促B市法院依法纠正错误,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该上级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向B市法院发出监督函,指出该院的执行错误,要求吸取教训。该案当事人最终达成执行和解。

  编辑:王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