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贸易公司因拖欠商业贷款,法院判决清偿欠款本息共计3000余万元,其所属的码头用地土地使用权将被执行拍卖。刘某等9人分别起诉贸易公司,请求判令解除运输车辆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滞纳金等。法院作出9份民事判决书,判令解除刘某等9人与贸易公司签订的运输车辆租赁合同,贸易公司支付租金、逾期滞纳金共计9346万余元。贸易公司持上述判决书至执行法院申请参与拍卖款分配。检察机关经过调查核实,查明:贸易公司负责人钟某在案外人黄某介绍下,串通律师李某、伙同公司职员刘某,伪造了运输车辆租赁合同、催收通知书等证据,虚构合同关系,9名原告均为钟某的亲属、公司员工或关联公司。检察机关认为,本案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均系伪造,符合以虚构事实取得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参与执行分配的情形,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再审后,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刘某和贸易公司分别罚款3万元和80万元。钟某、黄某、李某、刘某分别因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列】刘某等9人与某贸易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2018-10-26 14:35:00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王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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