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黑龙江某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该县法院上百起以住房公积金为执行标的的调解案件,均具有约定管辖、当天立案当天结案、证据只有借款凭证无转账证明等特点。经调查,郭某为了达到帮助他人套取公积金并从中牟利的目的,通过微信群和朋友圈发布能够提取公积金的广告,多人看到广告后与其联系提取公积金。郭某以自己及其女儿、女婿等人的名义,用虚构的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再用调解书执行对方当事人住房公积金。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郭某先后为128人套取公积金620万余元,本人获利40万余元。县检察院审查认为,郭某为达到违法套取公积金的目的,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借款事实,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调解书,其行为不仅妨碍司法秩序,还严重破坏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决定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撤销郭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的128份民事调解书。县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现已审结42件,均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其余案件正在审理中。
【典型案例】郭某等人通过虚假诉讼套取公积金案
2018-10-26 14:32:00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王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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