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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播报】《检察调研与指导》:检察环节非法口供排除问题探究
2018-10-25 16:15:00  来源: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徐贞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由此有罪供述是侦查机关穷尽一切手段企图获取的重要证据。2017年6月,“五机关”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试图重点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可采性问题,并将检察机关作为非法供述排除的重要主体。检察机关排除非法供述的关键在于如何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确定非法口供的范围,证明供述的非法性,发现非法供述的线索。

  一、非法口供的范围

  (一)以引诱、欺骗手段获取的供述是否应当排除

  非法证据的本质是对公民重大基本权利的侵犯。[①]判断引诱、欺骗手段获取的供述是否需要排除的关键是分析侦查机关是否通过上述手段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如果侵犯了,则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如果没有,则属于合法侦查行为的范畴,不需要排除。例如,实践中侦查机关经常利用事实信息不对称,向犯罪嫌疑人交代犯罪事实。这种欺骗手段并没有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属于侦查策略的一种,由此形成的有罪供述也不应当作为非法供述予以排除。

  (二)重复性供述如何认定

  《规定》第五条的内容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起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承认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继续效力,适度扩充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和范围,有利于提高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人权保障功能。但是《规定》对重复性供述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即采用刑讯逼供方法收集的供述,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供述则不属于重复性供述的排除范围。也就是说,以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即使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但之后受其影响形成的其他供述材料不适用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二是《规定》对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规定了例外,在讯问主体发生变更后,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认罪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不作为重复性供述排除。

  笔者认为,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的本意,是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继续效力为基点,以先前的违法取供行为为“污染源”,推定与该取供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所有供述都被辐射、污染而不具有证据能力。[②]如果采信供述,则必须切断与先前刑讯逼供行为的因果关系。在讯问过程中,虽然变更了讯问主体,但讯问主体若利用之前口供或刑讯逼供的影响,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施加压力,由此形成的供述并没有与先前通过刑讯逼供形成的供述彻底切断因果关系,让然利用了之前刑讯逼供的影响,并没有我完全走出“重复性供述”的范围,应当予以排除。

  重复性供述的排除应当是整体排除,而不是仅仅排除与刑讯逼供形成的内容相同的供述。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被刑讯逼供而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在之后的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害怕再次受到刑讯逼供,又承认了盗窃之外的抢劫犯罪事实。对于这种情况,不能只排除与盗窃有关的供述而保留抢劫部分的供述。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关于抢劫罪的供述并不属于重复性的内容,但是仍然是受刑讯逼供影响所作的供述,属于排除的范围。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具有整体性,不可能将供述分为几个部分,将有的部分排除,有的部分留下。一旦认为该份供述的收集方式不合法,就应当进行整体排除。

  (三)未在规定场所收集的供述

  在我国,侦查机关正式的讯问场所主要包括侦查机关的审讯室和看守所的提审室。实践中,侦查机关实施非法取证行为主要是在看守所以外的场所,尤其是在侦查机关内部的办案场所。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往看守所羁押后,所有的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如果侦查机关没有在看守所内进行询问,或者将犯罪嫌疑人已辨认等名义带离看守所之后形成供述笔录,侦查机关必须作出合理解释,讯问笔录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由此获取的供述应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比如,犯罪嫌疑人出现意外情况,供述可能再也无法获取,侦查机关应在保证其安全的情况下及时获取供述并据此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对于未在规定场所收集的供述,侦查机关无法提供能够让人认可的“合理解释”,检察机关应当一律排除。

  二、非法供述的证明

  根据《规定》第二十六条的内容,法官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时可以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以一个推定为前提,即不能证明取证行为合法,则推定取证行为非法”。[③]该推定建立在高概率的基础之上,只要侦查机关不能“自证清白”,法官就有理由认为该份供述系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笔者认为,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要求下,检察机关应当以审判的标准要求侦查机关证明讯问行为的合法性,如果侦查机关不能证明讯问行为合法,则推定供述系非法证据,不需要进行过多的调查核实。实践中,处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虑,在检察机关启动非法证据调查机制后,不少侦查人员并不完全配合调查,而是会隐瞒事实,甚至销毁违法取证的证据,调查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原本就比较困难。[④]根据推定的方法,供述的合法性存在争议时,不需要检察机关主动调查取证。若侦查机关不能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讯问过程合法,那么检察机关应依推定认定争议中的供述系非法取得。

  编辑:王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