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监察机关监察职能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合力维护公共利益,9月11日,我院联合市监委会签了《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试行)》。
该《办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共14条内容。
一是明确协作原则。依据《宪法》《监察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加强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双向沟通协作,通过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合力,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是强化线索互移。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不配合调查取证,未按要求回复、落实检察建议等4类情形,以及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问题线索,需及时移送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问题线索,需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
三规范移送程序。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互移案件线索需严格履行审批流程,填写《移送案件线索通知书》、移送材料清单及送达回证,加盖移送单位公章。接受移送机关收到线索移送相关文书及材料后应当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签收送达回证。接收单位作出决定后,及时书面通知移送单位,办结后,将处理结构相关文书及时抄送移送单位。
四是建立配套机制。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案件通报机制、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工作沟通交流,对影响重大、案情复杂敏感或社会反映强烈的公益诉讼案件,根据工作需要,互派或互邀人员进行会商研讨。落实工作责任制,指定具体业务部门负责日常沟通联络、案件(线索)登记、管理和移送移交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