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法律读库》:无罪判决方显以审判为中心
2018-04-19 13:59:00  来源: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徐贞庆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自此,司法机关开始了对以审判为中心的探索。以审判为中心要求庭审实质化,质证在法庭,定罪在法庭。当前,以审判为中心也基本都是围绕庭审实质化进行的。实践中,侦查人员开始出庭作证,证明取证行为的合法性;证人当庭发表证言;一些重要的证据当庭出示,让控辩双方进行充分的质证。应该来说,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符合司法规律,改变了以往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不良现象,取得了较好地效果。

  以审判为中心对应的是以侦查为中心。在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构造中,侦查结论直接决定了审判的结果,庭审虚化,走过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是要改变这种状况,要求庭审成为定罪的关键环节,法院成为真正定罪的机关,侦查、起诉结论并不具有预定的效力,法院可以依法宣告无罪。而且,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法院是唯一享有定罪权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据法律宣告被告人无罪。但是,实践中,公诉案件的无罪判决率仍然极低,相对于每年庞大的公诉数甚至都可以忽略不计。有的地方甚至几十年保持无罪判决零记录。出现这种情况,无非两个原因,一是因为进入审判程序的公诉案件质量无可挑剔;二是法院对有问题的案件没有依法作出无罪判决,而是选择作出变通处理。从实践情况来看,法院对可能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作出变通处理的情况并不罕见。如果法院面对无罪案件更多的是选择作变通处理而不是依法作出无罪判决,那么我们很难说是以审判为中心。法院在很多情况下没有作出无罪判决,是因为无罪判决会受到来自检察院、公安机关、被害人家属等多方的抵制。

  检察院内部普遍存在捕后判轻缓刑、诉判不一等考核指标。法院判决无罪,表明案件捕错了、诉错了,批捕、起诉的检察官都存在着被追究责任的风险,也会使公诉部门和检察院在年终考核中面临垫底甚至不合格的危险,会直接损害到检察官和检察院的长远利益。因此,在实践中一起无罪判决的案件对一个检察院可以说是灭顶之灾,意味着该检察院一年的努力付之东流。所以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无罪判决怀有极大的抵触情绪,实践中往往是法院无罪判一起,检察院就相应的抗诉一起。

  法院的无罪判决也会对侦查人员和侦查机关造成损失。法院宣告无罪,意味着案件办错了,人抓错了,案件侦办人员面临着倒追错案责任的风险,同时意味着案件并未侦破,之前的工作等于无用功,侦查机关必须重新投入资源进行调查取证,增加了办案成本。而且,实践中公安机关的负责人一般还是当地政府部门的领导人或者政法委书记,在地方职务上高于法院院长或者是法院院长的直接领导,这也会给法院作无罪判决带来压力。

  另外,法院的无罪判决还会伤害到被害人或者其家属以及普通民众的感情。被害人原本寄希望于国家司法机关使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无罪判决使其遭受“二次伤害”。而且,普通民众普遍具有“被害人幻想”,加之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和对被害人的同情感,很自然地推定法院判决无罪是在包庇罪犯。在被害人及其家属的造势下,加之自媒体的盛行,很可能将一起刑事案件演变成为一起影响社会稳定的政治事件。当地政府领导迫于维稳的压力,往往会选择插手过问,甚至成为被害人的“代理人”,为被害人讨回公道。法院的无罪判决在此时就会被当地领导视为不顾大局,不讲政治的表现。

  编辑:王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