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乙和钱甲本是好朋友,两人都是土生土长的江阴市某镇居民,钱甲经营的公司经济效益不错,而徐乙经营的公司却一直没有起色,资金压力不时出现,为此徐乙免不了向老朋友钱甲求助,钱甲也不忘老友情,多次为徐乙提供经济担保。由于徐乙公司惹上借款官司,钱甲不得已支付了10万元的担保款。徐乙一直未能偿还此款,加之有羞于见人的心理,遂时不时地躲着钱甲。
久之,钱甲心理起了变化,认为徐乙为人不可靠,便于2004年2月9日,将徐乙诉至江阴市人民法院,同月11日法院查封了属徐乙所有的一套二层楼房。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徐乙于2004年12月归还钱甲10万元,届时如不能还清,查封的二层楼房作价10万元抵给原告。
协议虽达成,但在2004年10月,徐乙因公司急需资金周转,隐瞒了二层楼房被法院查封的事实,私自向某镇政府申请拆迁,取得拆迁补偿款13万余元及优惠价安置房1套,徐乙又将安置房转让获利3.8万元,此后将16万余元投入经营,但却没能换回效益。
2007年初,得知内情的钱甲气恼之下,向公安机关控告徐乙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要求追究徐乙的刑事责任,公安局经过审查后予以立案侦查,于2007年7月3日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至此,昔日好朋友,彻底变成陌路人。
当时,受理本案的检察官叶仁芳经过认真阅卷,从看似简单的案情中发现了不少疑问:一是既然该房产法院已经查封,并通知了房产管理部门,为何某镇政府还予以拆迁?二是某镇政府与徐乙签定的拆迁协议在法律上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在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该协议能否对抗查封令,钱甲的权利主张是否应该优先?这关系到法院的裁定能否执行,从而直接影响到能否认定徐乙的行为情节严重而予以定罪处罚。
带着疑问,老叶和助手展开了一系列繁杂的调查取证工作,先是从公安机关了解到此案侦办的背景,钱甲报案后,由于牵涉到镇政府的行为,公安机关很重视,迅速予以立案侦查。随后又在镇拆迁办了解到由于目前农村拆迁很困难,对于某镇辖区居民,只要申请拆迁,在没有查验房屋产权是否完整的情况下,镇政府即与房主签定了拆迁协议,支付拆迁款,并安排安居房一套。
马不停蹄的老叶又经过和法院民事法官的谈话,了解到查封手续完备,徐乙虽然已将房产申请拆迁,但房子仍在,其行为尚没有导致法院裁定无法执行,钱甲只要去房产管理部门,凭法院裁定,仍可办理产权过户,镇政府存在过错,由此造成损失只能由镇政府和徐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过阅卷、调查、思考,老叶对本案的处理有了自己的意见:徐乙虽有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故意和行为,但不属于情节严重,只是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经过讨论,江阴市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建议撤销案件,公安机关经过研究,听取了检察院的意见,最终将此案撤销。
该案的退回、撤案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意味着刑事办案程序的终结,就案办案者完全可以从该案中全身而退。但是对于老叶这样的检察官来说,此案还远未结束,刑事程序的终结并不代表该案引发的多方矛盾会就此化解,相反还极有可能激化:因房产证尚在钱甲手中,某镇政府与徐乙签订的拆迁协议可能无法履行,对城镇规划起到阻碍作用;钱甲可能会以拆迁协议无效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徐乙可能会以法院裁定不当为由要求撤销裁定。连环诉讼一触即发,那将牵涉多少人员动用多少司法资源?如此纷繁复杂的矛盾搅得老叶睡不好觉,经过沉思,老叶决定,不管结果怎样,也要尽已所能做好调处工作,切实化解各方矛盾。在一堆矛盾之中,徐乙是否能交出10万元欠款是前提,而钱甲一定程度的让步也必不可少,其他相关国家机关的配合也至关重要。
带着这一目标,老叶三番两次与徐乙进行长谈,从其与钱甲以前的友情、经商的诚信谈起,动之以情;又从纠纷不了结,对其以后事业的危害晓之以理;再从如何偿还10万元给出参考,经过一次次的对话,徐乙终于决定变卖部分生产资料积极偿还,从这段痛苦的经历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徐乙的工作做通后,老叶又三次来到钱甲的企业,听取其意见,一开始钱甲坚持要求徐乙偿还10万元本金以及2万余元的诉讼费、利息费,当老叶将“如果你要达到自己的目的,你将耗费多少精力,而且一定能如愿以偿吗”的问题交给钱甲时,饱受诉讼之苦的钱甲认同了老叶的建议,放弃2万余元的诉讼费、利息费。
一对冤家再次聚首,2007年8月16日,酷暑已经退去,天空晴朗,某派出所会议室内,徐乙和钱甲在检察官、警官的见证下签订最终协议进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徐乙当即偿还10万元现金,钱甲将房产证交还徐乙,由徐乙将房产证交给镇政府工作人员,一切手续完毕,当事各方握手言和,长舒一口气时,老叶也露出了一丝笑容,因为在他心里,这个案件至此才算真正圆满了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