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6月,王某向某市农村合作基金会(下称基金会)借款16万元。王某冒用罗某、罗某光的名义将两人房产为该借款进行担保。后王某未按期归还借款,基金会诉至法院。法院在罗某、罗某光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主持基金会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等偿还基金会贷款。法院在执行中直接认定罗某、罗某光的房产为抵押财产,并将其查封变卖。罗某、罗某光在法院执行中始知房产被处置,遂向检察机关反映。检察机关认为法院未经法定程序将案外人罗某、罗某光的房产认定为抵押财产,并予以查封变卖,违反法律规定。该案先后由基层检察院、地市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监督意见,但两级法院均未纠正。2015年8月,省检察院再次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2017年3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并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向罗某等人支付赔偿金80万元。该案属于执行违法,严重侵犯案外人合法权益。历经三级检察机关接力监督,最终得以纠正。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表明跟进监督制度对保障监督效力、彰显检察建议刚性具有重要作用。
【典型案例】某市法院违法查封、变卖案外人房产案
2018-11-13 14:31:00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王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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