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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治报》“熟人”入户盗首饰 后悔“偷还”判缓刑(7月2日A06)
2026-07-10 17:10: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因一时贪念,缪某盗窃同村熟人张某财物,事后心生悔意主动归还并投案自首。5月12日,经江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判处缪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缪某与被害人张某均年近七旬,两人系同村,相识多年。张某对缪某毫无防备,曾在交谈时无意中透露了其家中黄金首饰等贵重物品的存放位置。2026年2月,因儿子买房手头紧张,缪某想起张某家中的金银首饰,便起了贪念。2月26日晚,缪某从后门潜入张某家中,窃得黄金项链带吊坠1条、银手镯1对、黄金戒指2枚、黄金耳环1个及现金300元,涉案财物共计价值3.8万余元。

  发现家中失窃后,张某便报了警,缪某见张某因失窃每日低落郁闷、茶饭不思,内心产生了强烈的愧疚与不安。经过一番思想斗争,缪某决定将所盗金银首饰全部归还。案发后不久,他趁深夜无人之机,偷偷将全部赃物放回张某家中。然而其归还赃物的路线行踪,刚好被周边公共监控完整记录。

  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监控录像迅速锁定缪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电话通知其到案接受调查。接到电话后,缪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入户盗窃的全部犯罪事实。

  4月,该案移送江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缪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鉴于赃物已全部追回,且缪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被害人张某也对其行为表示了谅解,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4月29日,江阴市检察院以盗窃罪对缪某提起公诉。5月12日,经江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公民的私有财产所有权受法律平等保护,即使是亲属,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到法定数额标准,都将构成盗窃罪。”检察官特别提醒广大老年群体,对于个人贵重财物,务必妥善保管,切勿轻易向他人透露存放位置,以免因信任过度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编辑:江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