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质量,巩固提升反腐败斗争成果,近日,江阴市检察院与监察委员会会签《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协作办理的备忘录》(下称《备忘录》),并同步抄送公安局和法院。该《备忘录》共四个方面二十八条内容。
一是明确监检衔接流程。《备忘录》明确,当收到监察机关的提前介入材料后,市检察院指派职务犯罪专人专岗成员开展提前介入工作,通过听取案情介绍、查阅文书案卷等方式了解案情,并就法律适用、事实认定等方面提出书面意见。监察机关在收到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反馈。
二是完善互涉案件办理。《备忘录》要求,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互涉案件时,应当依照职能管辖分别收集、调取相关证据,同时应当加强与其他机关的沟通协调,保持取证方向一致,避免出现矛盾。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需要补充证据的,应当依照罪名分别退回补充侦、调查,如果是互涉案件全案所需的证据,由主调查机关补证。
三是强调反洗钱协作。《备忘录》强调,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建立洗钱案件“同步审查”、“一案双查”机制,注重洗钱犯罪线索挖掘,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洗钱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同时将线索抄送检察机关。对于洗钱犯罪的办理存在较大争议时,应当注重沟通会商,可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协商解决。
四是推动行贿犯罪违法所得追缴。《备忘录》提出,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查办行贿案件时,应当明确行贿人违法所得的具体金额,加强协作,依法对行贿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扣押、查封、冻结。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追缴行贿犯罪违法所得过程中,要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的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对于拒不退出行贿犯罪违法所得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通报其所在的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主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