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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他山之石|一时贪念拿走手机 非法占有终获刑罚
2024-11-21 16:55: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郭树合 张敏

  刘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收到别人误给的货物后,临时起意,占为己有。近日,经山东省胶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23年12月的一天,刘某驾驶网约车到胶州市某广场接客人,手机店的员工张某误认为刘某驾驶的网约车是自己预约的网约车,遂将其用纸箱打包好的三部手机交给刘某。刘某发现张某认错网约车后,并没有将装有手机的纸箱返还给张某,而是私自打开密封的纸箱,将其中一部手机盗走,销赃后获利1.72万元。

  张某发现认错网约车后,立即报警。在接到民警电话后,刘某将装有剩余两部手机的纸箱放在某超市门口,张某和民警一起到超市门口取货,发现用胶带密封的纸箱被打开过,且丢失一部手机。民警经调取监控视频及研判,确定是刘某将手机盗走,刘某在证据面前交代了盗窃手机的事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6万余元。

  2024年8月14日,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将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8月24日,胶州市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刘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刘某的行为是侵占行为而非盗窃行为,但公诉人指出,刘某占有的手机属于封缄物里的物品,封缄物就是为了排斥他人对内容物的占有,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并不是合法占有封缄物里的物品,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公诉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王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