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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报废车“转废为宝”出事故 买卖三方都担责
2024-04-11 16:02:00  来源:江阴市检察院

  一辆报废二轮摩托车辗转买卖两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最终买卖三方都将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连带责任。经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3月1日,张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原车主翟某、二手车商严某及张某共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50余万元。

  2023年5月,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被害人曹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造成张某本人受伤、曹某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交警部门查明,当晚张某醉酒驾驶、曹某闯了红灯,认定两人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所以张某的行为未达到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但涉嫌危险驾驶罪。

  值得注意的是,肇事二轮摩托车是一辆已超强制报废年限四年的机动车,原车主翟某以5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了从事二手车回收生意的严某,严某又将车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2023年8月,曹某的近亲属将翟某、严某、张某告上法庭,民事诉讼要求三人赔偿损失。经法院民事调解,翟某、严某、张某对本案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共计赔偿曹某近亲属50余万元。

  检察官提醒:《民法典》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翟某、严某贪图小利,买卖报废机动车,故需对最终受让人张某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王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