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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他山之石|江西郭奕良硫磺熏制食用辣椒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03-22 11:01:00  来源:正义网

  【基本案情】

  郭奕良从事辣椒生意期间,采用添加剂硫磺熏制辣椒以达到防霉、耐存储的目的。2017年8月18日,江西省信丰县公安局、大阿工商分局联合办案,在信丰县大阿镇民主村郭奕良家中查获1.4万余斤辣椒,其中8102.8斤半干辣椒、6841斤湿辣椒。办案人员当场提取半干辣椒和湿辣椒样品,送信丰县食品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现场扣押辣椒5780斤,同时对剩余的9163.8斤辣椒采取现场查封的方式贴封条封存在郭奕良家中的仓库内。后郭奕良私自撕去封条将封存在仓库的9163.8斤辣椒销售流入市场。经信丰县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在郭奕良家中提取的辣椒样品中,半干辣椒和湿辣椒中二氧化硫含量分别达到4.40g/ kg、4.65g/kg,均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0.2g/kg的上限20多倍。

  【调查和提起公益诉讼】

  经调查核实,郭奕良将被查封在其仓库的6862.8斤半干辣椒和2301斤湿辣椒私自变卖,其尚未采取措施追回、阻止市场流通。郭奕良将使用硫磺严重超标的辣椒销售给他人流入市场,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造成重大侵害危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赣州市检察院于2017年10月在《新法制报》上刊登公告,依法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就本案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限为一个月。截至2017年12月15日,尚无社会组织就本案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6月,赣州市检察院向赣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郭奕良支付其所生产、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硫磺熏制食用辣椒价款十倍的赔偿金;2.判令被告郭奕良承担现场扣押的5780斤硫磺熏制辣椒销毁费用,消除食品安全隐患;3.判令被告郭奕良在《赣南日报》或赣州广播电视台等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法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双方围绕被告是否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等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公益诉讼起诉人在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围绕被告侵权行为及危害性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意见,出示了五组证据对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陈述和辩论。赣州市中级法院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作出支持判决。

  【评析】

  本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协调配合,与法院充分沟通,排除办案中概念、法理、事实认定等难点。同时检察机关主动作为,主动引导侦查,较好地固定了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检察机关及时请示汇报,向江西省检察院报告办理进度和遇到的问题,争取到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同时在走访市场、政府的过程中起到了较好的宣传作用,结合本案,赣州市检察院还专门制作了一期微信宣传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并在赣州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新闻发布会”上对该案通报了部分案件进展情况,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知识,为公益诉讼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编辑:王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