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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案管提示函”规范认罪认罚
2019-12-26 09:35:00  来源: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12月23日一上班,江阴市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倪桂新就接到了江阴大桥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的电话:“上次给你反映的要充分保障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意见权的问题,最近已经得到了解决,谢谢你们。”

  “我们对2019年以来办理的503件不适用认罪认罚案件进行专项核查后,发现部分案件存在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不及时、值班律师阅卷、提出意见等权利保障不到位、相对不起诉案件具结书签署不规范等细节问题。”倪桂新用“提示函”的形式督促引导办案部门规范办案十分必要。

  这个想法得到了院领导的认可和支持,今年11月,江阴案管结合本院出台的《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办案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制作了《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监管提示函》,“提示函”在五个方面对业务部门规范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进行重点提示。第一是提示承办人在讯问时,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告知相关程序,听取被害人对适用认罪认罚的意见,第二是提示向值班律师提供起诉意见书或卷宗材料,对案件适用认罪认罚情况进行必要的说明,重点就案件认定事实、情节及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后适用程序的选择、量刑建议的提出,尤其是量刑幅度、是否适用缓刑的考量、依据等,与值班律师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切实保障值班律师阅卷权和提出意见权;第三是对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提示承办人采取推迟具结书签署的时间,并在讯问笔录中详细核实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对不起诉处理意见是否认可等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不真正认罪认罚以及不同意不起诉决定等情形出现;第四是提示承办人在办理数额不大的侵财类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有能力退赃且愿意退赃的,可将退赃情况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考量因素,并根据各诉讼阶段的退赃情况,对量刑建议作出相应的调整;最后是提醒承办人应当在审查报告中阐明提出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

  案管“提示函”运行的一个多月时间里,共向业务部门详细阐述和提示了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共性、个性问题20余个,业务部门在收悉“提示函”后均采纳了监管建议并组织本部门办案人员进行了学习,认罪认罚案件办理的规范化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编辑:王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