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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无血液酒精含量鉴定 嫌疑人仍被认定醉驾
2020-11-26 09:12:00  来源: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被查处后却不配合调查,近日,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就受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今年5月17日中午,犯罪嫌疑人邢某在亲戚家中喝酒吃饭,饭局结束,亲戚开车将他送回了家。晚上七点,邢某开车出门,因中午饮酒过量,开出一段路后,邢某就在车上睡着了。车子未熄火直接停在路中,因妨碍交通,群众发现并报了警。

  民警至现场将仍在驾驶座上呼呼大睡的邢某叫醒,并带至派出所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经测试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在民警带其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时,邢某为逃避法律追究而趁机逃跑,后在家属劝说下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此时再对邢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数据结果便不准确了。江阴市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最终,江阴市检察院依据邢某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认定其属于醉酒驾驶,依法向法院提起了公诉。10月12日,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邢某拘役一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酒后开车危害极大,容易造成交通事故。检察官在此提醒,酒后莫开车,可以寻找代驾,或让亲友接送,更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拒绝配合接受警方调查,违法必有代价。

  编辑:王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