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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研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实质化审查研究
2018-08-20 08:40:00  来源: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徐贞庆

  摘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肇事案件的关键证据。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诸多问题,但司法机关对其往往仅做形式性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结论直接决定了司法审判的结果,这是侦查中心主义的体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认定的责任,只能对刑事司法机关认定交通肇事罪起参考作用。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刑法约束力是没有依据的。在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构造下,更应注重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实质化的审查。

  关键词: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书 犯罪构成实质化审查

  一、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易受多种因素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对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也没有明确规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只是要求根据双方有无过错及行为对事故发生作用的大小确定责任。行政法规关于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的规定都比较抽象,导致对这一标准的解释具有多样性,事故责任认定的幅度较大。情节基本相同的事故,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时间,由不同的人认定,结论可能相差很大,甚至完全相反。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容易受一些上访、缠访的被害人家属影响,将原本应当负事故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的当事人认定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法规规定的抽象性和现实因素的影响导致事故责任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随意性。

  (二)交通肇事入罪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中并没有规定交通事故责任与交通肇事罪之间的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定罪量刑。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构罪条件除了要求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后果外,还要区分行为人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只有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才构成犯罪。而如何区分交通事故中各方的责任,目前司法实践中大多依赖于公安机关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①]

  交通事故往往是由多人多个违章行为造成的,发生的原因往往比较复杂,在许多情况下,行为人、被害人均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是一种对当事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起作用大小、过错严重程度的客观评价。当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负次要责任时,当事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较小,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分清事故责任是认定交通肇事罪的重要依据,事故责任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与否。

  (三)司法机关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是形式审查

  《道路佳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当事人的责任,仅具有证据的效力,对司法机关并没有当然的约束力,要接受司法审查。司法机关应当仔细区分具有刑法意义的违章行为与不具有刑法意义的违章行为,而不能将一切违章行为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但目前在事故责任鉴定领域,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责任鉴定,而没有其他机构可以独立进行事故责任鉴定。司法机关认为事故责任认定不妥的,不能主动改变事故责任认定的结论,也无法委托其他结构进行再认定,更不能在没有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对案件作出处理。因此,事故责任认定在实践中缺乏法律制度的有效制约,实际造成了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基本由事故处理机关最终决定的局面,司法机关对事故的审查成了走过场的程序性活动。“在交通肇事罪的司法实践中,简单机械地适用《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违章行为混同为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但会不适当地罪及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交通违章人员,亦会轻纵故意犯罪者,不利于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②]

  (四)当事人对交通责任认定缺乏救济途径

  当事人如果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存在错误,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目前的制度设计是依靠诉讼中的证据采信来纠正认定书责任认定的错误,当事人如果认为认定书错误,可以在诉讼程序中指出,司法机关有权对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也规定当事人有相反证据推翻认定书的,人民法院有权不确认认定书的证明效力。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认定,司法机关不能直接作为交通肇事罪中定罪量刑的依据;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中只是作为证据材料使用,是否具有证明力,能否被采信,尚需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具体的审查判断。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公安机关所作的事故认定普遍存在一种观念,认为事故认定由专门机构的专业人员作出,具有当然的证明效力,可以直接作为证据采信。但从实际情况看,交通事故认定中往往缺乏统一的定责标准,事故处理认定人员的主观认识也存在一定差异,交通事故认定中有时出现随意性较大、定责失衡的情况,并导致法院审判中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审查出现真空地带,也阻碍了被告人抗辩权的充分实现。”

  [③]

  目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诉讼地位产生重要影响。

  编辑:王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