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因酒后发生言语冲突进而起争执,推搡过程中造成一人死亡。近日,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7年7月31日18时许,汪某与朋友在魏都区某小酒馆喝酒。酒兴正酣时,隔壁桌的吴某误以为汪某是自己朋友的旧相识,走到汪某面前,要求汪某前去敬酒。于是,汪某拿着酒壶去吴某桌上敬酒。因吴某喝得过量,在汪某敬酒时说了一些不该说的话,引起汪某不满,二人发生争执,推搡过程中,吴某脸部被汪某打了一拳,仰面倒地,后脑磕在地上。后吴某身体出现异常,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吴某符合生前颅脑遭受钝性外力作用,最终因重度颅脑损伤器官衰竭死亡。
本以为就是一场酒后斗殴,汪某没当回事。被抓获归案后,汪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汪某痛哭流涕后悔莫及:“我因为酒后一时冲动给家人带来了困扰,给被害人家属带来了巨大伤害,给社会带来了麻烦,我很后悔,也知道错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汪某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庭审中,积极认罪悔罪,又是初犯、偶犯,且本案被害人一方对于纠纷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根据被告人汪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悔罪表现,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