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情节严重”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情节严重”的要素包括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两者相互独立,其中任何一个要素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则整体属于“情节严重”。拒执行为有多种表现形式,但只限于妨害法院判决、裁定执行的行为。判断拒执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要以法院主动执行为前提,具体考察行为的多个方面。拒执罪的结果有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和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两个表现。结果必须是由行为人的拒执行为所导致。但是,结果要件并非不可或缺。
关键词:拒不执行 情节严重 结果 判断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的犯罪构成分为两个部分,即“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和“情节严重”。前者是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定性。作为后者的“情节严重”该如何理解呢?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行为,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其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应当适用刑罚的程度,却又难以通过强调犯罪构成某一方面的具体内容使之达到这种程度,于是立法者做了一个综合性的规定,情节严重就以犯罪论处。我国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规定,某种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才能定罪处罚。据此,拒执罪应当是一种情节犯,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并非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而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拒执罪。“即‘情节严重’是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虽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但是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进行列举式的规定。虽然有了司法解释,但是由于“情节严重”具有抽象性,实践中难以把握。有的认为只要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就认定属于“情节严重”;有的认为只要有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结果出现,就属于“情节严重”。对“情节严重”的不同认识,泛化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导致拒执罪的犯罪圈被不当扩大。
1
“情节严重”的要素
“当刑法规定‘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时,我们应把握两点:第一,情节严重是构成要件,如果情节不严重,就不构成犯罪;第二,情节是否严重,要通过分析案件的全部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拒执罪的案件事实一般都包括拒执行为和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两个方面。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也基本上确立的都是这种“行为+结果”的模式。实践中一般都认为“情节严重”判断的标准主要是看是否有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结果出现,再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拒不执行的行为。结果成为决定程序是否开启的关键因素,如果没有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结果出现,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司法机关一般也不会以拒执罪定罪处罚。
“拒执行为作为本罪最重要的构成要件之一,其恶劣程度不仅能最为直观地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也最有利于法官通过客观事实来认定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将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采取强制措施后等不执行的行为认定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就是单纯地从行为方面认定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另外,拒执罪的法条规定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从语法关系上来看,“情节严重”是对前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限定,因此,“情节严重”判断的标准不仅包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结果,也应当包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
既然“情节严重”的要素包括拒执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那是要求两者都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还是只要有一方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可。如果要求行为和结果都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那就意味着即使行为人采用了暴力、威胁等特别严重的方法妨害法院判决、裁定执行的只要没有得逞,就不可能构成拒执罪。因为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结果没有出现,也就不可能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这是不符合常理的。因此,无论是拒执的行为还是行为造成的结果,只要其中任何一个方面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则整体上就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进而符合了拒执罪的构成要件。从这个角度来说,拒执罪中的行为与结果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判断要素,行为与结果只要有一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行为人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拒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