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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电信诈骗中“打包”认定诈骗数额的范围
2018-08-20 08:46:00  来源:检察工作  作者:徐贞庆

  一、案情简介

  “广州姬珮诗化妆品有限公司”是以江西省南昌市为据点的传销式电信诈骗组织,后于2016年6月12日搬至江西省宜春市。该诈骗组织人员从低至高分为业务员、主管、主任、网上领导、核心领导、经理、总经理7个层级。新加入人员在缴纳人民币2900元后成为该组织业务员,集中住宿于该组织提供的寝室,每个寝室有20名左右业务员。部分业务员办理银行卡或者提供银行卡给该组织用作“公卡”,用来接收诈骗所得。业务员使用女性QQ号、微信号,加男性为好友后假装与对方谈恋爱,之后再以生病、路费等理由骗取对方钱财,并将诈骗所得通过主任等,全部上交该组织。主任身兼两职,一方面负责其直属业务员,向直属业务员提供公卡、管理直属业务员诈骗的钱财;另一方面负责其管理寝室内的业务员,管理寝室内业务员的生活起居,组织业务员学习寝室规章制度、诈骗方法,并对寝室内业务员进行调动、换寝。

  该诈骗组织存在两大特点:第一,该诈骗组织有一个“串寝”制度。各个寝室内的业务员会短时间内不停地更换寝室,导致主任与业务员之间的关系较为混乱。破案时抓获的主任与寝室内的业务员在诈骗业务上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按照以往以其管理的业务员的诈骗数额来认定主任诈骗数额的思路在认定本案中的主任这一级别的行为人的具体诈骗数额时存在证据上的障碍;第二,该诈骗组织的诈骗方式是交友式诈骗,诈骗持续时间长,单次诈骗的数额往往并不大,很多被害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报案。有的被害人以为在网上调查取证的侦查人员是继续对其进行诈骗的骗子而不配合,这就导致部分业务员无法查找到相应的被害人而不能确定诈骗数额。该电信诈骗组织由于存在上述两个特点,导致如何认定诈骗组织中各行为人的诈骗数额存在分歧。

  二、分歧意见

  侦查机关在破案后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基本都属于业务员和主任两个级别。关于这些人的诈骗数额如何认定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诈骗组织内的所有行为人应当对该电信诈骗集团中的所有诈骗行为负责,从加入诈骗集团开始实施诈骗之日起即应对整个诈骗集团的诈骗数额负责。行为人进入集团后,通过培训、观察、交流,对整个组织的性质和所从事的事情都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各行为人之间就诈骗形成共谋。该诈骗集团内的所有行为人在共同故意的指导下,全程使用相同的诈骗方式,同时该诈骗组织会不定期地开展培训,行为人之间也会相互沟通诈骗的技巧,各参与者之间具有物理的或者心理的联系,整个电信诈骗集团在共同实施诈骗方面具有统一性和组织性,诈骗组织内的每个行为人都是该组织整体中的一部分,都为诈骗集团的诈骗数额作出了贡献,应当对整个诈骗集团的行为负责,也就是整体“打包”认定诈骗数额。

  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只需要对自己实施或者具体参与的诈骗行为负责,“打包”认定诈骗数额必须以因果关系为界限,限制在共同犯罪的范围内。要求行为人对整个诈骗集团的行为负责,必须在行为人与集团诈骗行为之间建立因果联系。如果行为人与他人的诈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应对他人的诈骗行为负责。行为人首先应对自己实施的诈骗行为负责,如果行为人在他人诈骗过程中提供帮助,或者向他人传授诈骗技巧,甚至对他人进行心理上的鼓励,坚定其实施诈骗的信心,则也应对他人的诈骗行为负责。但如果行为人与他人的诈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应对他人的诈骗行为负责。

  编辑:王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