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有关“职业取款人”
2018-07-12 15:19:00  来源: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15年10月18日,被告人饶翔凯与杨舜捷、陈世贤(均刑拘在逃)一起从台北市桃园机场乘飞机来到昆明。2015年10月19日至12月期间,被害人刘菊明、韩玉珍被他人以涉嫌洗钱案件、需进行资金公证为由,分别被骗取人民币151万元、139.5万余元,上述资金被多层分流到几十张银行卡。被告人饶翔凯入境后于2015年10月19日至11月16日期间,使用多张他人银行卡以及用自己身份证信息办理的银行卡,多次通过ATM机、柜台取款的方式对卡内资金取现,共计取现人民币59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对被告人饶翔凯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域化趋势明显,广西宾阳、广东电白等地属于典型地区。而电信网络诈骗原本发源于我国台湾,随后逐渐传入大陆沿海各省。该案是我院首次对台湾籍电信诈骗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该案是典型的“职业取款人”案例。诈骗犯罪有高度的隐蔽性,往往由专门的团队异地通过ATM机提取现金,如何对职业取款人这类人员准确予以定性,这也是在具体办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我院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会同法院通过联席会议就这一问题逐一厘清、统一认识。本案中的被告人饶翔凯从台湾到大陆从事专门的取款工作,使用多张他人信用卡在短时间内连续取款,可以认定其明知所取款项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对于其在诈骗的实行行为实施完毕后实施的辅助行为,无证据证明其与诈骗人员有事前同谋,该笔取款行为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发生在诈骗犯罪既遂之前,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提供信用卡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的行为,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编辑:王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