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诉前程序督促江阴市环保局依法查处非法处置污泥案
2018-06-19 16:55:00  来源: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华美热电公司应江阴市环保局要求,于2013年起接受北国污水处理厂的污泥焚烧业务。2013年6月26日,华美公司与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启东市王鲍第二砖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鲍公司)签订污泥处置协议,期限自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止。王鲍公司授权委托陆佰生代理处理江阴污泥业务。协议到期后,华美公司的污泥仍由陆佰生个人继续处理。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华美公司将大约16000吨原由其处置的北国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转交给陆佰生处置,陆佰生则将污泥交由无资质的任振清、徐国顺等人随意处置,其中有部分污泥倾倒在锡山宛山荡湖。

  基于江阴市环保局对华美公司在处置污泥过程中没有尽到监管职责,2016年9月,我院民行部门向江阴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职。检察建议发出后,市环保局于9月19日对华美公司进行检查,当场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 9月27日对华美公司作出行政处罚。9月18日华美公司缴纳了罚款。目前,华美公司已不再接收污泥焚烧业务。

  该案是2016年我院成功办理的一起环境保护类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也是无锡地区检察系统上下联动、共筑环境法律监督检察防线的典型案例。本案充分体现了公益诉讼制度对我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的积极作用,有力纠正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的局面,充分调动了依法行政的能动性,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保护了生态环境。

  编辑:王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