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宁波大港公司及陈为良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2018-06-19 15:42:00  来源: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宁波大港公司在2015至2016年7月,在对废矿物油提取利用后产生了50余顿研磨灰。大港公司总经理胡忠刊要求在该公司做供销业务的陈为良处理该批研磨灰。后来,陈为良经过朋友王英祥介绍认识了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唐玉祥,唐玉祥经多处打听认为先收购研磨灰后再转卖给他人有利可图,先后2次到宁波实地考察后,2016年8月10日,刘余奎、唐玉祥经事先商量,到大港公司以总价人民币17000元收购研磨灰33.52吨,次日运输至江阴市澄江街道某村道旁空地上倾倒时被江阴市环保部门查获。经江阴市环境保护局认定该批研磨灰属于危险废物HW08。

  经法院审理,2017年8月4日,被告单位宁波大港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陈为良、刘余奎、唐玉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10个月和拘役3个月。被告人胡忠刊、王英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拘役三个月,并适用缓刑不等刑期, 并处罚金。

  该案是典型的危险废物产出单位,为降低生产成本,谋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违反危险废物应当交给有资质单位处置的规定,异地将30余吨危险废物交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处置。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编辑:王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