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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镜
江阴“反光镜”追溯源头
2018-08-03 15:14:00  来源: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近日,江阴市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反向审视促进源头规范司法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刑事申诉案件反向审视工作原则、案件范围,细化了工作流程,推动反向审视工作走向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前不久,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周某被江阴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不服该判决,向江阴市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控申科依法受理后,对该案进行了反向审视,审查后发现周某曾被江阴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依法应当折抵刑期,但原案刑事判决未运用该条款,属适用法律错误。江阴市检察院向市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书。随后,江阴市法院作出再审刑事判决,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将周某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从原审判决刑期中折抵了63天。

  “该案件的处理充分体现了反向审视对规范司法办案、提升办案质量的作用。”据江阴市检察院控申科科长陈益军介绍,反向审视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等进行深度剖析,全面审视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分析查找案件侦查、批捕、起诉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建议,目的在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刑事申诉案件的发生。

  “反向审视工作之前在控申部门一直都有做,但没有形成工作制度,出台这个规范性意见就是要使这项工作制度规范化,通过控申环节的反向审视,促使相关执法办案人员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检察人员司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真正发挥刑事申诉‘反光镜’和‘显微镜’的职能作用。”该院副检察长赵建新道出了这项制度的意义所在。近年来,江阴市检察院充分利用反向审视“反光镜”,捕捉司法瑕疵,从实体和程序方面全面倒查司法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以及倾向性问题,减少和预防涉检信访矛盾的发生。

  2016年以来,江阴市检察院通过办案开展反向审视工作,提出口头和书面纠正建议5件,查找原办案环节存在的问题4个,完善工作机制2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辑:王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