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未羁押罪犯交付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经过前期充分沟通协调,近日,江阴市检察院联合市法院、市公安局出台《关于规范未羁押被告人判实刑后刑罚交付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包括4个方面共15条内容。
一是厘清职责任务。《规定》细化了对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审前未羁押需要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审前未羁押需要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等三类人员在交付执行时,如不符合收押条件,法院、看守所、检察机关所需履行的相关职责,明确了各自的分工协作内容,顺畅了工作衔接。
二是明确办理期限。针对审前未羁押需要服刑的罪犯,在看守所不予收押或者监狱不予收监的情况下,《规定》明确了法院启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程序时限,以及经审查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办案单位需交付执行的时限。同时明确检察机关对监狱不当拒绝收押时,应履行的监督职责。
三是构建信息联络通道。《规定》强调,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建立未羁押被告人刑罚交付执行台账,及时掌握未羁押被告人的刑罚交付执行情况,按季度汇总核对,保证交付执行信息互通,确保未羁押被告人判实刑后及时交付执行。
四是建立监督问责机制。《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在刑罚交付执行、收监执行活动中发现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意见,被监督单位应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反馈和整改。同时,对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及手续要求,导致被告人或罪犯漏管脱管、脱逃并发生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