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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答复】关于网友“王先生”提出“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开案件应用实名制的建议”留言的回复
2018-05-28 15:34:00  来源: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您提出的“江阴市人民检察院网站公开案件应用实名制的建议”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重要案件信息发布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除特别重大的案件外,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姓名,一般不予公开。职务犯罪案件应当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具体职务和级别。我院公开的案件信息遵循以上规定,欢迎网友们继续关注和监督。

  编辑:王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