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关民生,事关经济社会大局。2022年2月,最高检制发“八号检察建议”。一年来,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积极行动,既抓末端、治已病,更重抓前端、防未病,充分发挥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协同效能,全方位、多角度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助推安全生产诉源治理,积极构建安全生产治理共同体,为江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织密安全生产保护网。
“安全生产事故看似具备偶发性,实则任何疏忽大意都可能埋下安全隐患,企业主体责任人必须高度警惕、防微杜渐。”近日,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在辖区某工业园区内开展安全生产主题法治宣讲,提到的典型案例正是该院曾办理的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
2019年,在某公司担任车间班组长的黄某,在帮其他车间操作塔吊吊装标准节测试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标准节倒塌,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重大伤亡事故。2020年9月10日,江阴市公安局将黄某及该公司车间主任朱某、经理陈某三人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江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黄某等三人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协调企业及时赔偿、补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涉案企业向江阴市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希望考虑三人对企业的重要作用,给予其从轻处罚。
承办检察官调查发现,涉案企业是本地重点骨干企业,年缴税过亿元,即将投建重要产业基地,陈某、朱某对企业后续生产经营有着关键作用。江阴市检察院认为,三人都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因责任和情节存在差异,故从宽幅度应有差别:朱某系纵容而非指使黄某无证操作塔吊;陈某不清楚下属人员的违章操作,朱某、陈某的责任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对其作不起诉处理更能体现和落实对企业的保护。
为此,江阴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公安办案人员、企业代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等参会,对案件进行公开审查。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及拟作不起诉处理意见。听证员评议认为,陈某、朱某的行为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但责任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对二人相对不起诉更有利于企业发展。
最终,江阴市检察院对朱某、陈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对黄某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法院予以采纳。
2022年以来,为进一步推进诉源治理,江阴市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推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共排查企业500余家,构建起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同时结合所办案件,该院定期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宣讲,全年举办普法讲座5次,发放宣传手册300余份,听众2000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