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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被侵权企业优先获赔 江苏江阴:建立违法所得优先赔偿权利人机制(7月7日第01版)
2024-07-09 15:28:00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记者卢志坚通讯员费宇佳玄晓霞)“先打假服装,又打假吊牌,全链条打击侵权行为的同时,还把侵权者的违法所得优先赔偿给企业。”日前,收到制售假冒公司吊牌案的判决书后,某公司负责人如是说。

  某公司是江苏省江阴市的一家名牌服装企业,2023年9月,该公司发现网上一家店铺仿冒其品牌服装,随即报警。经查,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连某购买了16万余套假冒吊牌,挂在无标服装上仿冒某公司旗下品牌出售,销售金额合计980余万元,非法获利50余万元。今年2月,案件被移送至江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以往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优先没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被侵权企业往往是在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但有时候,被侵权企业即便赢得官司,也很难得到应有的赔偿。”承办检察官毛钥表示。

  为提升赔偿效率,毛钥曾组织涉案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今年3月,在江阴市检察院引导下,某公司正式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求连某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今年4月,连某假冒某公司注册商标案和某公司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同时开庭审理。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连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同时判决连某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赔偿某公司各项损失和维权费用共计203万元,并在网络平台、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违法所得是优先用于民事赔偿还是刑事追缴,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江阴市检察院检察官李申说,“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充分论证后认为,违法所得的刑事追缴与对权利人的赔偿具有同质性、可互相抵扣,‘对权利人的赔偿’这一补偿性责任应优先于‘没收违法所得’这一惩罚性责任。这一观点最终得到法院判决认可。”

  今年5月,江阴市检察院联合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法院会签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违法所得追缴工作的意见(试行)》,正式建立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赔偿优于刑事追缴机制,明确侵权人对权利人的赔偿从追缴的违法所得数额中扣除。

  截至目前,江阴市检察院已推动某吹风机品牌、某润滑油品牌等注册商标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6件,通过庭前调解或诉讼等方式保障被侵权企业获得赔偿款共计610万元。

  编辑:王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