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法律读库》:司法不应违背社会主流价值
2018-04-09 14:28:00  来源: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徐贞庆

  近年来,许欢案、赵春华案等刑事案件引发广泛热议,以至于演化成极具影响力的案件。这些案件不同于赵作海案、佘祥林案等案件,没有出现“亡者归来”或者“真凶再现”式的事实认定错误,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冤假错案。但是,由于社会公众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认识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加之自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的广泛性,给社会公众以笼统性的认识,使得人们即使没有亲身经历这些刑事案件,也对司法机关形成了负面印象,导致司法公信力严重流失,损害了司法权威。

  社会公众的判断与司法机关的认识之间存在差异是非常正常的。社会公众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而且接受到的案件信息也是有限的,在从众心理的感召下,出于自然正义的观念,在网络这种比较隐匿的环境下容易发出比较极端的观点。而司法机关不同于社会公众,具有天然的优势,可以接收到案件的一手材料,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同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理性的判决。理性与民意之间往往会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如果就此简单的将民意视为非理性的意见,结论就只能是:民众根本不懂法,法治意识差。相应的,对待此种民意要么采取打压措施,要么置之不理。无论采用哪种方法,都无法回应民众对司法的需求,也不利于维护司法的威信。

  法律是人们在群体生活中的产物,终极目的是实现社会的福利。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然要考虑到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念,不可能制定出一部违背人们常情公理的法律。法院依据法律作出的判决可能会与极端化的民意存在较大差距,但却不应与社会中大多数人出于良善而产生的想法不符。公平正义本身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每个人都可能有自己不同的看法。由于存在着这样的差异性,司法机关在输出法律产品时更要考虑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在某些案件中,司法机关如果简单地就案判案,不充分考虑社情民意以及人民群众的看法和接受程度,作出的判决与社会公认的、主流的价值观不符,会加剧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影响司法权威。

  随着网络的发展,公众对于司法机关的质疑之声通过自媒体充分表达。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必须要正视公众的声音。只有让人们在司法判决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可能让人们信任司法机关,自觉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如果一个判决在大多数人看来都是不正义的,难以接受的,那么作出这个判决的司法机关就不可能获得人们的信任。因此,提升司法公信力并不是一个强制人们改变的过程,不能靠一味的灌输,强求人们认同法院的判决。必须让人们在一系列司法活动尤其是案件判决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从而自觉信任司法机关。司法公信力无法通过强求获得,它必须基于人们内心的自觉认同。

  中国目前正处于司法改革的重要时期,法官和其他人一样都会出错和出偏差,他们对社会交往、合作规则的认定可能与普通人以实际活动体现出来的判断有差异,他们并不会因为坐在法庭之上就瞬间具有上帝的全知全能,洞察一切。因此,要提升司法公信力,除了其他必要条件外,最重要的也许就是要求法官在法律之内注重社会效果,关注和重视最大多数人以他们的实际行动表现出来的对于法律的反应。这里的社会效果不是当事人和舆论的赞成、认同,而是一种具有客观性、普遍性地东西,是所有正常理智和有良知的人都会合情合理的认为是正确的东西。做到这一点,最重要的是要善于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

  编辑:王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