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6日,杭州的王先生接到老家四川阆中的电话,说亲戚因脑干出血、高血压病在医院抢救,急需药品“申捷针”。10月9日,王先生花3200多元买了10支“申捷针”,考虑到是救命药,当天下午他就选择了某品牌快递把药品送回老家。接单的快递员承诺4天以内可以送达。
快递送出后,王先生每天都要看一下运到哪里了,到了周三、周四,王先生却发现药品运到了昆明集散中心,便多次催促快递公司。
10月13日下午,王先生的亲戚被医院宣布脑死亡,而快递还在成都准备发往南充。14日一早,快件才被送到四川南充的集散中心。
快递公司承认是由于分拣员工作失误,造成药物被发往昆明,耽误了时间,期间病人不幸死亡。
1.病人去世,快递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药品的批量配送有明确的规定,既要求配送公司具备一定的资质,又对配送条件进行了严格限制。但个人寄送药品却没有相关规定,假如这次快递没有出现投错地方等差错,说不定可成为这方面的一个成功例子。
王先生所寄送的药物,是一种叫“申捷针”药物。经查询,“申捷针”全名: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钠注射液。该药物主要用于治疗血管性或外伤性中枢神经系统损伤、帕金森氏病。该药物通过一系列的药理作用,促进受损神经的修复及再生,加快神经功能恢复的速度,加大恢复的程度。及早用药,足量用药效果更好。
由于分拣员工作失误,造成药物送达时间延误。因此,王先生可以从快递公司延误快递送达上要求赔偿,求偿数额可以参照《快递服务行业标准》。同城快递服务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国内异地快递不得超过72小时。当快件出现延误时,消费者可以视为快件丢失,要求赔偿,信件丢失按服务费2倍赔偿,包裹原则上按照保价实价赔偿,没有买保价的包裹将按照具体服务资费的5倍进行赔偿。
2.病人去世和快递延误中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病人去世和快递延误上肯定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可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不那么显而易见。
我们只要再多考虑一下:病人抢救,是否一定需要这种药?这种药对于病人的救治究竟有多大的影响?为什么该病人家属不通过其他途径购买?药品没有及时寄到为何病人不及时转院治疗?对于这种救命的药,王先生为何将“所有鸡蛋都放在同一个篮子里”?难道当初不能选择亲自护送过去,或者同时寄两个快递,以防万一?
笔者认为,本案例中病人的不幸去世之间存在重叠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决定了某一危害结果是否可以在客观上归责于行为人的行为(行为人对该结果承担责任)。快递延误行为单独存在,并不能导致结果发生,在病人身体情况、医院救治措施等合力才导致结果发生的情形。
其中,病人最终死亡的原因是什么?何种原因占据主要作用?截至发稿前,笔者也未能获悉,可这对本案来说至关重要的。快递公司承担本案中病人死亡赔偿责任的前提是,需要证明由于其的过错对病人的死亡产生了直接的作用。
一般来说病人抢救无效存在着多方面的原因,药品未能及时送达并不是单一因素,也不是直接因果关系,相应的证明是比较难的,快递公司是否愿意基于人道主义承担一些责任,也取决于快递公司。王先生若要提出赔偿是需要拿出相应的证据作为支撑,期待本案能够得到圆满解决。
3.快递员承诺4天内送达,是否要承担责任?
快递员的承诺是基于其工作身份做出的,承诺下是由快递公司来背书的。因此,快递员向王先生承诺4天内送达,而实际上因为快递公司其他员工的工作失误,将药品错误寄到昆明导致病人无法及时得到救治,其行为属于快递公司违约,该快递员不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本案中快递员承诺在4日内寄到,然而却出现了工作失误,将其寄到了昆明,导致药品在合理期间内无法送达,快递公司违约。根据该法规定,赔偿额由双方约定,一般情况下,快递公司对于货物延迟到达的情况一般都有规定,可视为双方存在约定,可按照该规定赔偿。
另外,消费者维权最主要的手段还是要保留好证据,若快递物流公司承诺或者在合同中约定送达期限的,一旦违约,可向其索赔。快递送货上门时,须当场核对物品后再签字。不要因为快递人员称业务繁忙就疏于验货,也不要贪方便、怕麻烦,忽略这些问题,导致上当受骗或维权困难。如果发现物品有破损、缺失现象,应当场要求快递员提供物品不符、损坏或丢失的证明。
4.本案后,所有人该从中汲取哪些经验?
对于这起悲剧,谁的责任更大?网友们议论纷纷。有网友认为,快递公司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如果不是快递公司分拣出错,病人可能已经抢救回来了。不过也有不少网友认为过分相信快递的王先生责任更大,既然是救命药就应该亲自运送,而不是用快递这么草率。
那为了悲剧不再重演,所有人应该从中汲取哪些经验?
第一,对于专业的快递公司来讲,忙与快是常态,尽量避免和杜绝出错是行业属性所决定的。快递业之所以令人信赖,甚至于“依赖”,正是源自“又准又快”。普通商品误投或迟投,影响的只是效率问题,但药品误投或迟投,影响的却是健康与生命。假如快递公司有心吃下这块市场蛋糕,就要针对药品投递专门制定规则。本案发生后,希望能引起有关监管部门重视,加快推进《快递暂行条例》的实施,以期促进快递业健康成长与发展。
第二,王先生的亲戚离去很让人同情,但抛却情感因素,理性地说,是不是药品准时送到了,人就能保住,恐怕不能这样假设。按常理说,因脑干出血在医院抢救,且病情危急,如果真有什么救命药,本地哪怕没有,也该通过医疗系统紧急调拨才对。快递公司收的只是快递费,担不了救命的责任。快递公司分拣错误是有责任,但不应该被无限放大或者苛求。
第三,快递能否送药和如何送药,俨然已成一道现实命题。药品不是普通商品,药品的投递需要专门通道,不能混同在普通商品当中。因为人命关天,若药品再次发生误投或迟投,后果不堪设想。安全快捷的快递,既需要快递公司加以探索,更需要法律监督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和社会发展趋势,研究出台相应法律规定,填补这方面的空白。
一方面,可以避免出现“救命药”误投或药品发生变质等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为“互联网+医疗”量身定制一套关于药品配送的法律规定,可以早日实现“药到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