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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徐玉玉被诈骗案判决的一点思考
2018-03-12 15:56:00  来源: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7月19日,徐玉玉被诈骗案一审宣判,主犯陈文辉被判处无期徒刑。“怎么不判处死刑偿命”、“骗子太可恶了,就该杀一儆百”,此类评论充斥在该新闻下面,也代表了相当一部分人的观点。拨打诈骗电话1.3万余次,骗得钱款共计31万余元,致一人死亡,无期徒刑是轻是重,相信每个人心中都有一个标准。

  法院判处陈文辉无期徒刑的依据有以下三点:一是电信诈骗社会危害大,应严重打击;二是陈文辉拨打诈骗电话1.3万余次,依法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且陈文辉冒充国家机关人员实施诈骗,以弱势群体为诈骗对象,社会影响恶劣;三是陈文辉系诈骗导致徐玉玉死亡的主犯,依法应予严惩。但是无论是冒充国家机关人员还是致人死亡等因素都是从重处罚的情节,不能因为有多个从重因素就加重处罚。就全案来看,陈文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主要依据是拨打诈骗电话1.3万余次,属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两高三部出台的办理意见将此类情形虽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却要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对于未遂犯,刑法明确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法院没有考虑从轻或者减轻的因素,直接判处陈文辉诈骗罪最高刑无期徒刑。其中缘由,引人深思。

  当前随着网络的发展,社会进入了新媒体时代,人人皆可发声。而司法机关审理的案件往往都是社会矛盾的聚集地和爆发点,容易引发关注。站在不同的角度,人们会发出不同的声音。司法机关的一纸判决很可能引发波涛汹涌的舆情。迫于维稳的压力,司法机关往往选择顺从代表“民意”的舆论。由于被害人身份和遭遇的特殊性,本案自发生起,就被舆论广泛传播,受到全社会的关注。舆论在案件发生之初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向公安机关施加压力,督促其迅速破案,以监督者的姿态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发挥了积极的影响。但是由于舆论固有的特性,对热点无限制的追求,导致在案件进入司法领域后,舆论仍然以一种积极的姿态来审视司法活动,司法机关面对代表民意的汹汹舆论往往只能选择妥协。从根本上将,舆论只是社会相当数量的人对特定话题所表达的观点的集合,具有不特定性和易变性,而法律才是民意制度化的表达。真民意向假民意低头,这是为何?

  1891年日本发生了“大津事件”。警察津田三藏刺杀了来日本访问的俄国皇太子,致其轻伤。当时日本处于明治维新时期,国力正在崛起,但对军事强国俄国仍心存畏惧。此事一出,举国震惊。天皇亲自慰问。学校全部停课,在神社寺院,祈祷皇太子痊愈。甚至还有一位烈女子留下道歉遗书自杀。政府方面也是要求对津田三藏适用日本刑法第116条,以“大逆罪”判处死刑。该条规定凡加害日本天皇、皇后、皇太子等皇室成员者,不分未遂既遂,一律处以死刑。显而易见,“大逆罪”只适用于保护日本皇室成员人身安全,而非访日的外国皇室成员。时任大审院院长一职的尔岛惟谦面对全国的压力,以捍卫司法独立,舍我其谁,鼓励法官依法审判。最终法院判处津田三藏终身苦役,为日本的司法独立奠定了根基。

  在“大津事件”发生44年后,中国也发生了一起引发全国关注的刺杀事件。施剑翘为父报仇在佛堂门口刺杀了直系军阀孙传芳。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但是,当时的报纸、杂志对此事争相报道,称赞施剑翘为“女中豪杰”、“巾帼英雄”,要求政府特赦。1936年10月14日,在入狱11个月之后,施剑翘即被特赦释放。很显然,与“大津事件”中的司法独立不同,当时的司法被舆论与权力左右。即使已经过去了80多年,现在的中国司法仍然不时陷入舆论的漩涡不能自拔,一些案件判决书里面依然可以看到舆论审判的影子。刘涌案、彭宇案、药家鑫案……相信徐玉玉案也不会是最后一个。当然舆论关注有好有坏,山东于欢案正是由于舆论监督的作用,才使得案件得以改判。但是我们这里说的不是“好与坏”的问题,而是“该不该”的问题。不是舆论该不该监督,而是法院在判决时该不该把舆论影响考虑进去。

  编辑:王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