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表面上表现为一般的民间借贷,实则是出借人以借款名义非法占有借款人财物的行为。出借人以行业规矩为借口,使“套路贷”借款合同中金额远远大于实际借款金额。出借人会将虚高的借款金额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假象,同时要求借款立即提现,把多余的部分当场返还。通过这些手段,为虚高借款表面上的合法性编造证据。当借款金额累计到一定程度之后,出借人便诱惑借款人签署房产、车辆等抵押合同以及一些涉及房产交易的空白合同。出借人利用机会累加借款人的借款,当借款人无法返还或被认定“违约之后,出借人会找第三方平账公司或其他人,将之前的债权打包转移给第三方平账。
二、近年来"套路贷"有哪些典型手法?
1.以“迅速放款”为诱饵吸引借款人,随后以行规为由,哄骗借款人签下高于所借款项一倍甚至数倍的欠条。比如借10万元,欠条写的却是20万元。此时,骗子最常见的话术是“不会真让你还这么多,按期还就没事”。
2.刻意制造逾期陷阱。当还款日期临近,借贷公司不主动提醒借款人逾期,甚至以电话故障、系统维护为名导致借款人无法还款。然后,这些公司就以违约为名收取高额滞纳金、手续费。
3.层层“平账”。放贷人哄骗借款人前往银行转账取款并拿走现金,留下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比如,放贷人通过银行转账给借款人20万元,接着让借款人取出,然后拿走其中的10万元,最后借款人实际到手的钱只有10万元,但是银行流水却显示有20万元进账。
4.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玩文字游戏制造各种陷阱,致使借款人违约,从而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甚至霸占房产。
5.与被害人进行相关口头约定,制造资金给付凭证或证据,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者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6.通过暴力手段,或者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索取非法债务。比如家门口泼油漆、撬借款人家里的门、一路尾随借款人等。借款人无法社交也没有生活,只能躲躲藏藏。不少人通过这些公司借款后,原本借款金额仅为10万、20万左右,最后都“滚雪球”滚成了三四百万。
7.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协助制造银行走账记录的;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三、“套路贷”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则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既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3.在犯罪数额、犯罪组织的认定上以及量刑上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
四、如何看待“套路贷”?
“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套路贷”作为一种新型的诈骗,其恶性远超传统意义的“高利贷”,各个机关也将在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的思想指导下,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主要四个方面进行“从严”惩治。第一,定罪上从严。第二,犯罪数额认定上从严。第三,犯罪组织认定上从严。第四,量刑上从严。
五、如何规避“套路贷”?
第一、借款时,选择正规的贷款公司或金融机构,尽量避免通过个人借款,同时,要求公司提供并核实相关营业执照等信息;套路贷涉及的企业,一般没有很规范的管理制度,甚至连固定的办公环境都没有,如果你发现每次跟你对接的人不同且流程不规范,都要引起重视。
第二、认真审核借款合同,到贷款公司,现场签订借款合同,并核实相关经办人员的身份信息,避免自己先签合同,再由公司盖章;套路贷合同一般内容多,且经手人会不断的催促你尽快签字,不给你时间详细的看合同,遇到这种情况就需要重点关注了。
第三、转账或还款时需通过贷款公司账户进行,尽量避免转入个人账户或者现金操作;套路贷显著特点是贷款容易,相较于银行和正规的金融机构,套路贷放款快,而且抵押手续及其他资料需要少,可加以注意。
第四、避免签订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的借款合同,避免借款合同中相关重要条款空白;套路贷的合同中,通常会有含糊不清的条款,一般涉及利息的计算方式及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一旦有这种情况,就需要格外注意。
六、“套路贷”对社会和个人有什么危害?
“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套路贷”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还通过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对被害人威逼利诱,容易诱发其他犯罪。情况严重的,可能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想象不到的社会问题。
七、“套路贷”的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被告人朱某、周某、唐某、段某等八人经事先合谋,通过抵押汽车的方法借款给被害人,与被害人签订汽车抵押合同,要求被害人签订由被告人提供的统一格式的借条、承诺书、委托书等,借条所载明的借款金额高出实际借款金额,声称多出的金额为违约金,如果被害人不违约,将不会向被害人收取该违约金。待被害人借款成功后,被告人朱某、周某等人在约定的还款期内根据装在被害人汽车上的GPS信号,由被告人唐某等人将被害人的汽车偷偷开走藏匿。随后故意编造被害人汽车GPS掉线、在外有借款等借口强称被害人违约,向被害人强索“违约金”。从2016年3月至12月间,上述被告人采用上述手段,强行向被害人刘某等人索要“违约金”共计15次,敲诈人民币30余万元。
判决结果:
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7日对被告人朱某、周某等八人判处五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示:
“套路贷”案件作为一种新型案件,集中爆发于2017年,主要发生在上海、江苏等经济发达地区,案件多涉及民间借贷、房屋买卖纠纷。不可否认,
民间贷款
手续方便,放款迅速,确实对于短期内资金缺乏的人是一个选择,但迫不得已需要借贷时一定要选择有资质、运营规范的
小额贷款
公司,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借贷过程中,贷款人提出要收取“保证金”、签订虚高借贷合同时,借贷人应当予以拒绝,因为一旦签订高额借条,日后当贷款人拿着这张借条讨债时就很被动。
如果意识到自己不幸陷入“套路贷”,不要再糊里糊涂地被犯罪嫌疑人带着去“平账”以还清上一笔钱款,这样只会滚雪球似地欠下更多外债。这时应该及时向警方报案,司法机关对“套路贷”已经出台相关意见,加大惩处力度。同时,民事审判重视白纸黑字的证据,受害人自己可以保留好相关语音,银行转账取现记录,平账证据线索等,维护好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