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检察院支持公诉的本市留置“第一案”获法院当庭宣判
2018-05-31 14:55:00  来源: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5月10日上午,江阴市人民法院对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刘燕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燕(女,52岁,原江阴市顾山镇资产管理局财政和资产管理科科员)在担任江阴市顾山镇财政所副所长、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财政和资产管理科科员期间,利用其负责该镇财政资金拨付、发放工资、补贴等职务上的便利,自2014年1月至2018年1月期间,采用银行转账等手法,先后多次挪用本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41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刘燕挪用公款人民币50万元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挪用公款人民币369万余元进行营利活动,获利人民币2.3万余元。

  江阴市人民法院当庭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燕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案赃款2.3万元,予以罚没,上缴国库。

  此案系监察体制改革后,江阴市监察委员会批准留置的“第一案”。4月23日,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燕挪用公款案受理审查起诉并对其决定逮捕。4月28日,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刘燕提起公诉。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争议焦点,综合运用多媒体手段举证、示证和法庭讯问。针对关键证据,采取“一证一举一质”的方式,充分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质证权,真正落实“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论辩意见发表在法庭”的庭审实质化要求。

  开庭当日,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朱彩娟副检察长与受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监察委监察干部、全市各级公务员等200余人观摩了庭审。

  公诉人法庭教育

  被告人刘燕从一名基层财政所工作人员走上领导岗位,相信在开始时也是兢兢业业,遵纪守法,立足于做好本职工作的,但最终为何走上了犯罪道路,值得深思。

  从被告人刘燕供述中可以看出,从最开始发现兑换承兑汇票可以赚钱,到用财政资金换成承兑汇票对外支付以赚取贴息,再到挪用公款投入股市,用于还贷。

  从2014年、2015年各一次到2016年的5次再到2017年的11次,被告人从一开始“偶尔为之”借鸡生蛋来赚点小钱,到后来的“习以为常”;从赚取承兑汇票贴息到挪用填补炒股亏空。可以看出,被告人的欲望在膨胀,挪用的金额也在增长。

  相信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也会有不安、惶恐、后悔、害怕,但最终都败给了利益、侥幸和自欺欺人。其实很多犯罪的被告人都会有相似的内心经历。但欲望的闸门一旦打开,加上侥幸心理的作祟,往往越陷越深,无法回头,其实欲望是人的本性,它改变不了。

  我们所能做的是通过道德、制度法律对自我的欲望进行约束,将欲望控制在合理的法律允许范围之内。我们不苛求人人大公无私,但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遵章守纪、追求公正、认真履职,是我们身份对我们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对国家工作人员来说,任何时候都不能心存侥幸,给自己找借口,从近年来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践来看,“一个人能否廉洁自律,最大的诱惑是自己,最难战胜的敌人也是自己”,这就需要我们时刻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塑造,虽然这很不容易,但坚持下去,就问心无愧,就能得到发自内心的平静和满足。

  编辑:王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