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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9年1月10日)
2019-01-10 15:36:00  来源: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9年1月10日在江阴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胡洪平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8年工作情况

  2018年,我院在中共江阴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成效。

  一、强化大局意识,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743件950人,提起公诉2585件3585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严打高压态势,重拳打击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校园贷”、“套路贷”等严重破坏社会稳定秩序犯罪,共批捕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54人,起诉79人。高效办理了周岐峰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4起省扫黑办、省公检法挂牌督办案件,省督案件数占无锡地区57%。着力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妥善办理各类涉民营企业产权案件70件178人,对涉案民营企业家慎用强制措施,帮助企业堵塞漏洞、化解风险,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受理控告申诉案件111件197人,由我院建议再审的周海荣刑事申诉案获法院改判。稳步推进律师等第三方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机制,邀请参与信访案件27件,化解率达到100%。全面融入社会综合治理,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搭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监督信息平台”,积极推动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相关案例入选全省检察机关防治校园欺凌八大典型案例,我院被评为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新实践基地。

  努力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加大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力度,批捕9人,起诉48人,依法对引起社会关注的32起“海淘”孕婴幼儿类假药案、王培富等销售假药系列案件提起公诉,反映该类案件激增所带来隐患的情况分析被无锡市委刊载转发。加强群众财产权益保护,起诉抢劫、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1055件1354人。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起诉261件309人,依法对“天津天狮公司”“广州胜梅化妆品有限公司”特大传销式电信诈骗案47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依托专业化办案组分级协同办理特大电信诈骗案经验做法被高检院推广。着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10件15人,为员工追回工资129万元。

  助力打好“三大攻坚战”。紧紧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扶贫、污染防治,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着力防范金融风险,组建金融专业化办案团队,严厉惩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犯罪,批捕15人,起诉38人,依法对涉案金额高达1.8亿元的刘童特大合同诈骗案,以及受害人数多达2800余人的成健、严磊特大集资诈骗案提起公诉。着力守护绿水青山,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等污染环境犯罪,批捕7人,起诉80人,对高检院、公安部、环保部联合挂牌督办的江阴市铭晟管业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依法提起公诉。着力融入扶贫攻坚大局,坚决惩治扶贫领域刑事犯罪,对假冒国家工作人员以扶贫名义实施诈骗的王薪权等3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提起公诉。

  二、聚焦监督主业,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做优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加大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力度,先后组织开展“刑拘后未提捕未移诉”“另案处理”“不捕后取保候审”等专项监督活动,监督立案5件17人,监督撤案6件7人,纠正漏捕15人,书面纠正违法7件11人,办理的一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法监督案入选全省侦查监督典型案例。严把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关,不批准逮捕195人,不起诉66人,其中对11名不构成犯罪人员依法作绝对不起诉处理。加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依法提出抗诉5件,发出刑事再审检察建议4件,发出纠正意见书11件。

  做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诉讼开展专项监督,审查发现虚假诉讼线索10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6份,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3件,涉案总标的额达2000余万元。加大审判违法监督,针对无锡生丰轻工制品有限公司系列虚假诉讼案,发出审判违法检察建议3份。深入开展非诉执行监督,全面审查2015年以来的非诉执行案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当等问题依法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聚焦劳资纠纷、公共安全等行政执法重点领域,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47件,全部得到行政机关采纳。

  做实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扎实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检察监督活动,监督收监17人。加大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力度,共启动审查127件127人,对逮捕后无羁押必要的改变强制措施78件78人,有效控制和减少了审前羁押,“钱建龙羁押必要性审查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例。加强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100余人次,纠正脱管漏管2人,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2名服刑人员,依法监督收监执行,促进社区矫正规范化。大力推进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建设,驻看守所检察室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一级规范化检察室。

  三、推进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夯实办案基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的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江苏省委和无锡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主动向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公益诉讼工作,积极营造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良好环境。依托内设机构改革试点,设立公益诉讼专门办案机构,抽调业务骨干成立专业化办案团队。研发能够自动发现线索、智能分析研判的“智慧公益诉讼平台”,拓宽线索来源,为立案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建成全国首家检察机关“生态环保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中心”,有效破解生态环保和食品安全领域取证难、检测耗时长的难题。

  加强机制建设。构建外部协作机制,联合市监察委出台《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的实施办法(试行)》,通过签订文件、形成纪要等形式,与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常态化协作机制,合力维护公共利益。加强内部联动,制定《公益诉讼线索管理规定》,对线索发现、受理、评估、流转和处理等流程进行规范管理。出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公共利益保护。构筑专业辅助机制,固定3家有专门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评估,从相关产业协会选聘专家建立智库,借助专家智力支持提升公益诉讼专业化水平,相关经验做法被省检察院肯定,并被《江苏法制报》头版头条报道。

  注重办案效果。围绕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43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05份。积极融入“长江大保护”战略,以长江水资源和岸线资源保护为重点,依法对6起污染环境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其中,江阴市人立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系无锡地区首例环境污染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顺应人民群众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的期待,共办理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71件。认真落实高检院部署的“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活动,结合江阴实际,开展“守护青少年舌尖上的安全”专项监督活动,督促相关部门取缔查封校园周边不合格食品经营店铺,有效遏制了校园周边食品违规经营乱象。坚持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督促复垦被非法占用的耕地22亩,获取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70余万元,取得了“办理一起案件、修复一片生态”的良好效果。

  四、深化检察改革,推动工作创新发展

  稳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开展内设机构改革试点,科学设置办案组织,将85%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建立扁平化司法办案模式,确保检察权高效有序运行。依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改革要求,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对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检察官依法独立作出决定,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落实院领导带头办案制度,入额院领导共办理典型疑难、重大复杂案件202件。实行“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一类刑事案件由一个机构、一个办案组、一个主办检察官负责到底,统一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职能。

  全面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强化审前主导和过滤作用,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完善关键性证据817份,有效防止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推进庭审实质化,采取庭审现场播放模拟实验视频、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等方式,增强庭审指控效果。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稳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全速裁程序,加强与司法局的沟通协作,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积极推进审查逮捕案件集中听取意见程序和公开听证程序试点工作,落实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制度,提前介入案件269件,提出引导侦查意见470余条,促进了侦查机关规范办案。

  探索建立与监察机关衔接机制。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与监察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重要分歧,确保办案工作有效衔接。提前介入江阴市留置“第一案”刘燕挪用公款案,对法律适用、强制措施条件等进行审查, 就证据的收集、固定、完善等方面提出意见,为案件后期顺利移送、精准起诉打下基础,形成首案标杆示范效应。组建职务犯罪专业化办案团队,高效办理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6件6人。

  五、注重自身建设,锻造过硬检察队伍

  突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组织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引导干警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借助互联网、新媒体开辟学习专栏,开展学习十九大精神心得体会晾晒等特色活动,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感和感召力。充分发挥检察文化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结合重大节日组织开展丰富的检察文化活动,营造健康向上的机关氛围。

  强化能力素质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检察工作新要求,不断强化检察队伍能力素质建设。制定出台《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核心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通过开设澄检学堂、公诉“夜校”,组织开展小课堂大家讲、典型案件庭审评议等活动,快速提高干警核心能力。依托检校共建、挂职锻炼等平台,加快建设以领军人才为引领、骨干人才为支撑、青年后备人才为基础的检察人才队伍。2018年以来,共有10名干警入选省人才库,17篇调研文章在全国知名期刊发表,共有7个集体、38名个人受到地市级以上表彰,副检察长赵建新被高检院荣记一等功。

  狠抓纪律作风建设。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通过述职述廉、廉政谈话、民主生活会、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方式,全面压实“两个责任”。适应司法改革需要,同步排查廉政风险源点101个,并逐个制定防控措施,对监控到的廉政风险问题及时开展约谈。发挥责任传导作用,充分运用全员廉政承诺、每月廉政一学习、一岗双责廉政留痕记录和廉政事项月报告“四项制度”,夯实纪律底线。抓牢日常警示教育,在检察内网上开设“清廉澄检”专栏,发布违法违纪典型案例14期,组织学习20余次,进一步强化干警纪律观念。加大监督执纪力度,开展检务督察50余次,有效防止“四风”问题变异反弹。

  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向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工作。广泛开展“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代表委员联络月”等活动,通过邀请视察、组织座谈、参与评议、登门走访形式,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提案,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应。全力配合上级检察机关巡察工作,雷厉风行整改落实巡察反馈意见。加强与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工作衔接,制定出台《关于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自觉接受派驻监督的意见》,推动监督常态化、制度化。全面深化检务公开,公开重大案件信息156条,生效法律文书2589份,程序性信息3553条。

  各位代表,过去的一年是检察机关反贪等职能转隶后的第一年,也是司法体制、监察体制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三重改革”叠加之年,我院在人员减少、新增公益诉讼等职能的情况下,负重奋进、顽强拼搏,将改革带来的重大挑战,转化为全面深化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机遇,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中共江阴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也离不开市政府、市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借此机会,我代表市检察院全体干警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精准服务发展大局能力有待提升。二是刑事检察与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发展尚不平衡,优质法治产品供给能力亟需加强。三是科技与检察业务的融合度还不够高,大数据思维、人工智能应用还需增强。四是司法理念转变还不到位,队伍的知识和年龄结构有待优化。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通过强化自身努力和积极争取支持,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2019年工作安排

  2019年,我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依法履行各项检察职能,把“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新时代检察工作总要求落到实处,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奋力谱写新时代江阴检察事业新篇章。

  一、主动融入大局,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上有新作为

  更加自觉地将检察工作置于江阴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挖黑恶势力背后“保护伞”,为平安江阴建设助力护航。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主动监督纠正涉企不当司法行为,结合办案帮助民营企业做好风险防控,为打造营商环境高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聚焦打好“三大攻坚战”、长江大保护等中心工作,严厉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违法犯罪,增进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注重均衡发展,在强化法律监督上有新担当

  主动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需求,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推动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工作实现全面平衡充分发展。积极构建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刑事审判和刑事执行常态化监督机制,主动运用检察建议、纠正意见等多种监督方式高质量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围绕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国有财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打造公益诉讼江阴检察实践样本。

  三、坚持改革创新,在增强检察内生动力上有新提升

  认真执行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积极探索符合司法规律和法律规定精神的创新做法,当好新理念的践行者和审前程序的主导者,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继续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内设机构改革,构建权责明晰、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全面推进“捕诉合一”办案模式,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持续抓好检察监督信息化建设,形成大数据驱动型的检察监督创新模式,不断提升检察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现代化水平。

  四、筑牢发展根基,在建设过硬检察队伍上有新成效

  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持续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继续深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学习大研讨大培训活动,进一步增强政治定力,提高政治站位,确保检察队伍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坚持以核心能力建设为引领,通过建立符合岗位发展特点和新型办案模式的培训机制,科学设置符合司法规律、全面体现法律监督职能的评价体系,激发干警学习动能,提升干警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坚持全面从严治检,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着力打造让党放心、人民满意、忠诚可靠、清正廉洁的过硬检察队伍。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深入持久地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干警爱岗敬业、诚信服务、廉洁奉公的意识,用“辛勤指数”换来群众“幸福指数”。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市政府和市政协的支持下,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奋勇争先,推动江阴检察工作迈上新台阶、再创新业绩,努力为决胜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阴、奋力当好新时代高质量发展领跑者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有关用语说明

  1.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2.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对逮捕的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建议办案单位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制度。

  3.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或者有损害危险的违法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4.生态环保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中心:由江阴市检察院于2018年11月在全国检察机关中率先成立。中心按照标准化检测室建设要求,配备土壤重金属专用检测仪、智能型多功能水质测定仪等9套快速检测设备,对于水、气、土壤、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常规检测,1天之内便可以得出准确检测结果,有效解决了生态环保和食品安全领域证据灭失快、检测时耗长的难题。

  5.入额:是指进入员额检察官序列。根据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从具有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务的人员中,经过严格的标准和程序择优选任,依法行使检察权的人员称之为员额检察官。入额检察官必须在司法一线办案,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独立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作出处理决定,并承担相应的办案责任,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6.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改革,要求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7.庭审实质化:是指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的一项改革举措,其目标是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8.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施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9.速裁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分别延长至十五日。

  10.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应邀,对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并对案件的证据调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机制。

  编辑:王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