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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理论研究|推进公益诉讼检察长要发挥“领头雁”作用
2019-03-05 15:26: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陈林

  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作为首批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基层院,福建省石狮市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已有三年,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结合三年来的公益诉讼实践,笔者认为扎实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才能切实做好公共利益守护者。

  一是发挥“领头雁”效应。检察院党组特别是检察长的重视程度直接关系到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推进力度和实际成效。检察长作为“领头雁”,应提高政治站位。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启动后,石狮市检察院及时成立公益诉讼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检察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多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公益诉讼工作,制定具体推进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能分工和工作步骤。对于需要部门之间协作处理的问题,由检察长出面协调解决,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是配强办案力量。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能,只有配齐配强办案力量,才能更好地适应业务增长的新要求。试点工作启动后,石狮市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为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配备工作人员6名,包括员额检察官3名,检察官助理2名,检察辅助人员1名,其中3名检察干警具有研究生学历,为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了有力智力支持;作为检察职能的全新领域,做好公益诉讼工作还应加强岗位素能培训,通过集中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方式,提升干警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应对庭审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打造专业化、职业化的公益诉讼队伍。

  三是强化协调联动。公益诉讼涉及面广、影响大,检察机关“单打独斗”阻力大、推进慢,甚至会无功而返。首先,加强上下联动。上级检察院强化督促指导,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帮助下级检察院解决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下级院及时反映困难和问题,对于经监督没有取得预期效果的案件,及时提请上级院介入,通过上下联动排除诉讼障碍。其次,加强内部协作配合。整合相关部门资源,强化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公益保护工作。再次,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积极同行政机关沟通。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石狮市检察院主动向石狮市委、人大报告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反映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大限度获取党委、人大的重视和支持;积极协调召开由法院、国土规划和房产管理局、人防办、环保等部门参加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协调会,努力同法院在诉讼争议问题上达成共识,积极谋求相关行政机关的理解和配合。此外,石狮市检察院还与市司法、国土、农业、海洋、环保等5个单位共同出台《关于共建绿色公益司法保护基地的实施意见》,探索生态损害修复制度;与市环保局会签《关于建立生态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与市场监督管理局会签《关于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加强生态公益诉讼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的协作配合。通过建立专项联席会议、执法信息共享、重大案件通报等制度,实现跟踪监督,注重监督实效,初步形成了公益保护的合力。

  四是注重监督实效。自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石狮市检察院共摸排公益诉讼案件线索78条,办理环保、食药、国土、国资领域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案件62件,督促市人防办、环保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追缴国有资产700余万元。针对国土部门怠于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判决支持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胜诉后,石狮市检察院及时跟进督促落实,要求相关部门认真编制整改方案,积极着手开展生态损害修复工作。目前,受损害的矿山生态基本恢复原样,取得较好成效。

  (作者为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编辑:王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