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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刘华:环境公益诉讼为绿色发展保驾护航
2019-02-13 10:09:00  来源:江苏检察网

  2018年5月以来,省委书记娄勤俭多次强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他明确提出,

  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要坚持司法为民,要紧盯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社会关切、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

  2018年10月22日,江苏省委常委会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

  前不久,《群众》刊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华的文章《环境公益诉讼为绿色发展保驾护航》,对这一问题进行较为全面深入的分析。

  提起公益诉讼大有可为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江苏等13个省市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三年多来,江苏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道路上“破冰”前行,探索司法保护公益的“江苏样本”。

  共办理诉前程序案件6664件、提起公益诉讼329件,分别占全国案件总数的15.7%和17.3%,提起诉讼数位居全国第一。其中,提起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173件,督促清理固体废物29万余吨,索赔环境资源损害赔偿金等费用5.8亿余元,促进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

  公益诉讼推进绿色发展仍肩负重任,大有可为。从长期来看,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确保到2035年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从近期来看,水、土壤、空气等问题依然较多,党中央提出打好“三大攻坚战”,省委专门制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检察机关要积极履职、贡献作为。

  从我省省情来看,江苏位于长江中下游,占2800多公里长江干线航道的15%,生产生活用水的80%源自长江。保护长江生态,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对江苏来说至关重要。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35起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其中江苏有7起。

  改变传统办案模式主动出击

  长期以来,传统的民事行政法律监督主要依靠当事人申请启动,检察机关自行依职权启动的较少。公益诉讼作为一项新增职能,人民群众尚缺乏了解,需要加大宣传,动员群众参与。同时,公益损害危及群众切身利益,如不及时处理,可能造成损害扩大或难以修复等问题,引发群众不满。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改变民事行政监督“坐堂办案、等米下锅”的传统办案模式,主动出击,积极作为。

  1、主动绘制“环境地图”

  检察机关作为“正义之眼”,要善于做党委政府的眼睛,及时发现并通报重大环境污染问题,这既是公益诉讼履职的要求,也能帮助相关行政部门及时整改,避免重大环境责任事故的发生。

  通过组织检察干警日常走访、开展定期不定期巡查等方式,加强对辖区内山水林田湖草底数、污染源、危险源情况的了解,绘制“环境地图”,主动向地方党委提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检察方案。

  2、主动收集线索

  在传统的12309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公益损害的同时,全面推广建成“公益眼”“随手拍”等移动实时在线举报平台,便于公众积极参与。

  建立公益损害巡查制度,聘请专业人士以及污染区群众等担任公益损害观察员,发挥网格员的作用,拓宽线索发现路径。

  加快公益诉讼线索平台建设,为线索的综合分析研判夯实基础。加强与监察委的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发挥各自优势,形成维护公益的合力。

  3、主动调查取证

  强化与公安机关以及生态环境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动,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环境损害调查机制,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共同开展现场勘查等调查工作。通过询问证人、现场勘查、暗中走访等方式进行明察暗访,听取群众意见,调查环境受损第一手资料。

  强化科技引领,积极探索运用便携式污染检测设备、无人机航拍,借助卫星遥感等新技术进行调查,获取、保全技术性证据,提高线索比对和取证固证水平。

  4、敢于亮剑

  对查实的环境公益损害,依法履行诉前程序,建议有关公益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

  对没有公益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出赔偿损失等请求。对有关行政机关怠于履职或未依法履职的,坚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用好这一手段实现共赢

  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既是督促之诉,也是协同之诉。对环境领域公益诉讼工作,尤其要找准切入点,运用好公益诉讼监督手段,在推动问题解决上谋得共识、形成合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1、主动为党委政府分忧解难

  聚焦党委政府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及其他环境突出问题,积极开展公益诉讼调查和监督工作,以法治的手段推动有关难题解决。

  射阳县检察院针对当地近百家畜禽养殖场10多年来持续排污、严重影响群众生活环境的突出问题,依法向3个行政执法部门发出督促履职建议书,推动开展专项治理,清理污臭河沟125条,整治受污耕地600多亩,受到地方党委政府和基层群众好评。

  2、充分发挥诉前程序作用

  牢牢把握“诉讼不是目的、维护公益才是目的”的价值目标,将工作的重点放在诉前督促整改环节,督促行政机关履职。通过发出检察建议、约谈、走访、诉前圆桌会议、诉讼风险提示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整改纠错,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三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向行政机关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6577件,各地政府职能部门积极整改、主动履职,诉前整改率从2016年的69%上升到目前的93.4%。

  3、推动行政机关堵塞漏洞

  通过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主动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使行政执法部门充分理解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对于推动问题解决、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全面、正确、及时地履行监管职责。

  对于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发现的普遍性行政违法问题,注重源头治理,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工作规程。

  环境公益保护不能仅靠检察机关

  环境公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仅仅依靠检察机关,需要凝聚社会共识、借助各方力量。

  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与环境保护职能部门的协作机制。认真落实省检察院与省生态环境厅签订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意见》,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动执法、提前介入、联合调查等工作机制;建设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立足“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等平台,建立危险废物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人员互派跟班学习、联合培训调研挂职锻炼制度,互相学习,取长补短。

  探索建立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相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对发现的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案件,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有关组织及省、设区市政府如不提起诉讼,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对省、设区市政府启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同级检察院可派员列席磋商活动;对磋商不成的省、设区市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检察院可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出具书面意见等方式支持起诉。

  推动完善鉴定评估机制。推动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加强对适格鉴定评估机构的培育和规范管理,扩充鉴定机构名录,满足公益诉讼鉴定评估的需要,解决鉴定难问题。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建立健全检察机关院外专家参与办案机制,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鉴定评估意见,提高办案效率,推动案件及时办理。

  推动环境损害修复机制建设。强化检察机关与法院、生态环境职能部门的协作,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推动受损环境得到有效修复。针对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管理问题,探索推动建立由政府牵头、相关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公益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制度。

  摘编自《群众》2018年第23期,原标题为《环境公益诉讼为绿色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刘华(作者系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编辑:王苏燕